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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桥IPO存诸多隐忧

胡笑红 周旭

2013年12月31日14:20    来源:京华时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珠江桥IPO存诸多隐忧

本报漫画谢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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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广东珠江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记者查询招股书后发现,珠江桥业绩存在依赖国家出口退税的问题,同时该公司所租用房屋确权涉嫌违规。

  产品单一销售市场集中

  申报稿显示,高盐稀态酱油类产品是珠江桥的核心和主导产品。2009年、2010年、2011年,公司高盐稀态酱油类产品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69.19%、60.55%、55.39%,虽然珠江桥正加大力度培育复合调味料等新增长点以分散经营风险,但是目前高盐稀态酱油类产品营业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依然较高,珠江桥存在主导产品相对集中的风险。

  另外,珠江桥也表示,香港、美国、英国、加拿大以及境内的广州、深圳这六大市场占公司销售收入的一半左右。对此,珠江桥也承认,虽然公司不断培育多元化的市场结构以分散经营风险,特别是加大力度推进国内全国性营销网络的建设,但现阶段仍然存在重点市场相对集中的风险。

  业绩依赖国家出口退税

  一直以来,珠江桥致力于开拓国际市场,成为我国酱油出口额最大的企业,其出口执行国家的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珠江桥酱油的出口退税率为13%,2009年6月1日起提高至15%,2011年出口业务收入仍占公司营业收入的50.83%,如此之高的营收占比,若国家相关产品退税政策发生调整,珠江桥必然受到因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而造成经营业绩不稳定。

  申报稿显示,同为调味品企业,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珠江桥的业绩要远落后于海天,2009年至2011年,珠江桥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500万元、3179万元、4121.76万元;而海天则高达7.067亿元、6.6亿元、9.556亿元。

  据了解,此次珠江桥募投项目为4.4万吨高盐稀态酱油及复合调味料项目以及国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但是面对海天酱油、李锦记等强劲对手,珠江桥4.4万吨的酱油产能会否被市场消化,仍是未知数。

  尚有37项商标未完成过户

  2010年4月,珠江桥大股东食出集团与珠江桥签署《商标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食出集团将其所持有“珠江桥”系列图形、文字商标共计418项转让给珠江桥,其中:境外商标311项,境内商标107项,转让价格为2370万元。然而在珠江桥于2010年11月向食出集团支付商标转让款至今,其自食出集团受让的中国境外注册商标及商标申请中,还有34项注册商标、3项商标申请正在办理过户手续中。

  对于使用这些未过户商标可能面临的风险,珠江桥则表示,该等注册商标及商标申请的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且发行人在其未完成过户手续的境外商标的所在国家销售额占其总销售收入和出口收入的比例较小,因此,该等未完成过户手续的注册商标及商标申请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无实质不利影响。

  不过,食出集团也于2011年3月4日作出承诺,集团将尽最大努力,尽快办理完毕上述境外注册商标和申请中的商标的过户手续,并协助珠江桥取得商标注册证书。

  所租房屋确权涉嫌违规

  珠江桥招股书中显示,发行人租用吴恩彩、蔡凡弟的房产所占土地权属性质均为国有,不存在集体所有土地;土地用途为工业或工厂。

  经核查,出租方蔡凡弟现持有中山市人民政府于1997年1月23日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但该土地为划拨土地,且出租方未就发行人承租的上述房屋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出租方吴恩彩现持有房屋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该等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在上述房屋建筑物中,出租方除持有一份《房屋所有权证》之外,均未就发行人承租的其余房屋建筑物取得房屋权属证书。

  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3月9日出具确认函,确认两名自然人是上述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其在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所建设的建筑物系两名自然人投资建设并归其所有。上述土地及房屋建筑物的使用类型和用途未发生变化以前,不会被责令拆除,发行人可以租用该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熊烈锁律师。熊律师表示,镇政府是没有资格和权力确认投资建设上述房屋归谁所有的,应该由主管部门县建委出函确定,镇政府做出的确认函不符合法律要求。记者就此事多次联系镇政府,政府外宣办人员表示领导不在,不方便回答。

  名词解释·确权

  是指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其他项权利。

  证券线索征集令

  如果您了解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存在的违规问题,如果您炒股过程中曾被忽悠受骗,欢迎拨打本报证券举报热线:64668686转5275(周一至周五9点至17点),或发电子邮件至66139608@qq. com。

  本报记者胡笑红 周旭

(责编:达昱岐、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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