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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性減稅戰略在激勵全新發展理念

2012年11月23日09:17        手機看新聞

  今年營改增跨出的三大步,標志著中國結構性減稅大戰略正進入扎實推進的落實期。包括企業所得稅兩稅並軌、停征利息稅、降低股市交易印花稅等在內的一系列結構性減稅政策,無形中產生了引導經濟資源從宏觀向微觀傾斜、從政府向民間傾斜的理念轉變和行動激勵。

  程 實

  從上海在今年元旦啟動營改增試點,到8月營改增試點范圍分批擴大至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廣東和寧波、廈門和深圳,再到 10月試點范圍繼續有序擴大,准備適時將郵電通信、鐵路運輸、建筑安裝等行業納入改革試點,今年營改增跨出了鏗鏘有力的三大步。這不僅意味著營改增在規劃路線上穩步前行,更標志著中國結構性減稅的大戰略正進入扎實推進的落實期。

  營改增及其歸屬的結構性減稅對於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性和有益性,理論界和實務界早已形成了基本共識,但共識並非永遠都沒有爭議。尤其因為今年宏觀環境的高度復雜,還是引發了一些聯想和擔憂。盡管這些聯想和擔憂的產生在所難免,但很有深入剖析的必要。筆者認為,從風險這個別樣的視角審視營改增和結構性減稅,對共識的理解反而可能會更進一步。

  比如,在歐洲主權債務危機劇烈演化,債務風險在全球范圍內不斷顯形、廣泛擴散的背景下,我國的結構性減稅會不會潛在加大自身的債務風險,並給中國經濟的平穩運行帶來意料之外的負面沖擊?這種擔憂不無道理。畢竟,結構性減稅也是減稅,從營改增在上海的試點效應看,8個月內,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的企業和下游企業稅負減輕了170多億。稅收減少直觀上會導致政府償債能力的相應削弱,但從債務風險角度看,營改增和結構性減稅將在中長期內提升中國財政鞏固的穩定性和持久性,並減小真實的債務風險,因為財政收入多元化發展趨勢包容了結構性減稅的減收影響。

  1994年稅改以來,營業稅和增值稅作為最大的兩個流轉稅稅種,對中國稅收增長起到了基礎性的支撐作用,但隨著稅收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稅收體系的多渠道開源,這兩個稅種合計佔全部稅收的比例17年來整體穩步下降,去年已降至42%,較1994年下降了16個百分點。營改增屬於兩大稅種間的轉換,對合計總量並不會產生突然性的巨大沖擊,即便兩者合計可能產生些許減收,在其對稅收整體影響力漸次下降的趨勢下,也不會給財政收入穩定帶來實質性影響。

  此外,尤為重要的是,營改增及結構性減稅將在中長期內起到“保增養基”的重要作用。就營改增而言,其保增長、促增質的效應體現在:通過減少並消除重復性征稅,給微觀經濟主體施以正面、有效的稅收激勵﹔通過促進稅收體制的行業公平,提振第三產業﹔通過保障小微企業的個體利益,促進經濟增長的就業容納力並由此夯實中國消費持續增長的微觀基礎。據國家稅務總局專題研究小組通過建立中國稅收可計算一般均衡模型(T-CGE)的研究結果,營改增有望帶來0.5個百分點的GDP增長提振、1.1個百分點的消費增長提振以及70萬個左右的新增就業崗位。

  多元化的包容和保增養基的作用,將使得中國財政狀況更加穩健,進而減小而非加大了債務風險。據IMF的預測,“十二五”期間,受經濟轉型發展的助力,中國財政赤字的GDP佔比有望從2011年的1.24%降至2015年的0.13%,政府總債務的GDP佔比則有望從2011年的25.84%降至2015年的14.95%,這兩大指標不僅遠低於歐美的高水平,也大幅低於3%和80%的國際警戒線。

  再有,中國經濟今年以來增長減速,微觀企業生產經營的活躍度和健康度悄然下降,結構性減稅會不會帶來意料之外的結構性風險?直觀看,這種結構性風險體現為部分行業和企業的盈利風險,以及中央和地方稅收資源的再配置風險。但深層次分析,營改增及結構性減稅不僅不會明顯加大以上兩種狹義的結構性風險,還有望通過減輕三種結構性失衡,降低更廣義的結構性風險。

  結構性減稅必然伴隨著結構性陣痛,但個案和局部的負面沖擊可以通過短期配套措施得以緩解,長期內,隨著結構性減稅的深入推進,陣痛將最終消失,全局性的利好作用將漸次顯現。就具體的營改增而言,這種陣痛表現為部分行業和企業的“減法變加法”,例如對於即將納入試點范圍的建筑行業以及已經試點的部分小型廣告代理企業、汽車租賃公司等,營改增可能導致其短期稅負增加而非減少。但“減法變加法”的原因往往是行業或企業自身的財務不規范、營業稅和增值稅在行業和范圍上存在適用差異導致的進項稅抵扣不足。后一種因素會隨著營改增全面推進和兩大稅種最終統一而逐步消除並消失,前一種因素則可通過短期內階段性的、針對個案的財政補貼方案加以緩解,並通過倒逼相關行業和企業加強自身財務規范度最終得以有效消除。

  營業稅是地方稅,增值稅是中央和地方按75比25比例分配的分成稅,營改增后必定會觸及中央和地方利益調整。根據短期政策安排,改為增值稅的營業稅依舊歸地方,地方財政受到的實質影響並不大。一方面,2008年至2011年,地方稅收年均增長21%,高於同期中央和地方整體稅收18%的年均增長,營改增之后,中央和地方的稅收增長有望更趨平衡﹔另一方面,2002年以來,中央財政收入比重從54.96%漸次降至2011年的49.4%,地方財政收入比重相應上升,營改增之后,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比重有望更趨平衡。這種財力平衡,將有助於中國財政政策對中央和地方的行動統一和政策協力。

  此外,也是更值得強調的是,營改增及結構性減稅,將從更廣義的層次緩解分配領域的結構失衡、資源配置的產業失衡、宏微觀的結構失衡。包括營改增、企業所得稅兩稅並軌、停征利息稅、降低股市交易印花稅、提高個人所得稅中工薪收入起征點等在內的一系列結構性減稅政策,無形中產生了引導經濟資源從宏觀向微觀傾斜、從政府向民間傾斜的理念轉變和行動激勵,有望對中國經濟微觀實力的培育、民間經濟力量的崛起發揮重要作用。

  (程實 作者系金融學博士,經濟學者)

(來源:上海証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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