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月14日電 (記者王珂)商務部網站14日發布《機動車強制報廢標准規定》,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家對達到報廢標准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規定將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已注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准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對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規定明確,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另外,根據規定,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裡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
(責任編輯:劉然、聶叢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