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財政部網站公布了修訂后的《彩票發行銷售管理辦法》全文。該辦法明確要求,不得採取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等手段銷售彩票,不得溢價或者折價銷售彩票,不得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和兌獎。管理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規定,彩票發行機構開設彩票品種、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應報民政部或國家體育總局審核同意后向財政部提出申請,經財政部審查批准后組織實施。開設的彩票品種、變更審批事項的彩票品種上市銷售未滿6個月的,原則上不得變更或者停止。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格式文本要求,與彩票代銷者簽訂彩票代銷合同。彩票代銷者應當按照彩票代銷合同的約定代理銷售彩票,不得委托他人代銷彩票。
針對發行機構無故拖延兌獎的問題,管理辦法規定,在兌獎有效期內,彩票中獎者提出兌獎要求,經驗証確認后,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或者彩票代銷者應當及時兌付,不得拖延。
彩票作為一種特殊的有價証券,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傳統型、即開型彩票應當採用鐵路、公路等方式運輸,實行專人負責,確保安全。對於這兩種彩票的廢票、尾票以及超過使用期限的彩票,應當按規定銷毀。並且要求,在實施銷毀前,負責銷毀彩票和負責監督銷毀的工作人員,應當將經批准銷毀彩票的名稱、面值、數量、金額與現場待銷毀彩票實物進行核對,清點零張票,抽點整本票。核對無誤后,出具銷毀確認單並簽字、蓋章。核對中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銷毀工作,查明原因並處置后再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