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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就加強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答記者問

2013年01月16日13:40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1月11日電 近年來,審計結果運用和整改工作受到普遍重視,社會各界也很關注審計查出的問題是否得到了徹底整改。那麼,整改情況究竟怎樣?審計機關和相關部門採取了哪些措施?為什麼有些部門、有些問題會屢審屢犯?帶著這些問題,近日,記者採訪了審計署有關部門負責人。

  1.問:如何認識整改工作的重要性?為促進整改,各級政府採取了什麼措施?

  答:作為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一個“免疫系統”,查處問題不是審計的根本目的,根本目的是通過揭示問題促進整改、推動完善制度健全法制,減少問題產生的根源,降低問題發生的幾率。所以,加強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非常重要。從法律規定看,審計法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查出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應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從實踐情況看,黨中央、國務院非常重視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國務院每年都要在向全國人大作審計工作報告后,及時召開常務會議,專題研究部署工作報告中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年底還要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並對外公告。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整改工作,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承擔第一責任,普遍建立健全整改報告制度,並加強了對整改工作的部署、督促和檢查。初步統計,2012年,全國省、市、縣級政府就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召開政府專門會議部署1700多次,列入政府督辦事項1300多項,很多地方還採取制定整改法規和以批示、通報等其他方式督促整改。

  2.問:審計發現和查出問題,一般都怎麼處理?

  答:按照工作職責,審計機關主要是揭問題、提建議,並和相關部門一起督促被審計單位糾正問題、加強整改。依據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每一個審計項目結束后,審計機關要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並針對發現的問題分情況進行處理。對於審計查出的違規違紀問題,其中屬於審計職權范圍的,審計機關直接下達審計決定,提出處理處罰意見,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和督導﹔不屬於審計職權范圍的,審計機關出具移送處理書,移送其他部門進行處理處罰,接受移送的部門應將處理結果及時函復審計機關。對於審計發現的管理不規范、體制制度方面的問題,審計機關會提出具體的審計建議,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被審計單位研究採取措施,促進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和深化改革。

  3. 問:審計機關在促進整改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多年來,各級審計機關立足於發揮審計建設性作用,積極採取各種措施,促進整改工作落到實處。一是積極建立健全整改跟蹤檢查機制。認真開展審計回訪和整改跟蹤工作,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向政府匯報,同時注重與財政、稅務、工商、紀檢監察、公安、人事等多部門加強協作,形成整改合力﹔二是採取各種措施提高整改效能。如,堅持邊審計邊督促整改,也就是在審計過程中,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要求被審計單位整改﹔有的審計機關落實專人對整改效果進行跟蹤管理和檢查﹔有的建立了審計結論落實情況台賬,明確整改的具體時間和目標要求,並及時通報結果。三是堅持審計結果公告制度。5年來,全國審計機關向社會發布審計結果公告2.4萬多篇,每一篇公告都詳細列示存在的問題和相關整改情況,充分尊重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4.問:其他相關部門單位是如何配合審計機關做好整改工作的?

  答:截至目前,各級政府普遍建立了財政、發展改革、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共同參與的整改協作機制。如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門通過收繳財政、責令歸還原資金渠道等方式配合整改﹔發展改革委通過停撥資金和停批項目等方式配合整改﹔銀行等單位可以凍結有關責任單位的賬戶﹔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如審計署就建立了與紀檢監察、公安等部門的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的會商機制,效果非常好。各被審計單位也積極配合做好整改工作,有的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堅持邊審邊改,一些部門還認真開展了自查,及時、主動糾正存在的問題。

  5.問:目前有一種說法,認為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力度不夠,很多問題都是“屢審屢犯”,公眾對此已經出現了“審丑疲勞”現象。您是如何看待這種說法的?

  答:從這些年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看,審計發現的絕大多數問題得到了整改。其中,屬於違法違規性質的問題一般是通過停撥資金、停批項目、收繳財政、歸還原資金渠道、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處理相關責任人等方式進行整改﹔屬於管理不嚴格、不到位的問題,一般採取調整會計賬目、資產保全、補辦相關手續以及修訂相關規章制度等方式進行整改。據我們統計,2008年以來,針對每年《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中反映的問題,有關部門和地區通過上繳國庫、歸還原資金渠道、補征稅款、調整會計賬目、採取資產保全等方式整改4500多億元,挽回和避免損失300多億元,糾正違規用地120多萬畝﹔有近2000多人被依法逮捕、起訴、判刑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根據審計建議完善規章制度6900多項。應該說,整改的總體效果是好的。

  但客觀上講,確有一些問題屢審屢犯,這些問題成因復雜,需要我們辯証地、具體地來分析和看待。首先,我國現行法規中明確規定了審計機關的職責、范圍和對象,每年審計工作報告中涉及的審計范圍和審計對象是相對固定的,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發現的問題類型與往年也有相似之處,這就容易給公眾一種“老面孔、老問題”的感覺。其次,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全和完善過程中,一些經濟制度還不能夠完全適應實際情況,一些單位和人員嚴格依法辦事的觀念樹立不牢等,為此審計中一直致力於推動體制機制制度的完善,從源頭上和制度上預防一些問題的發生。其中,有的問題有關部門在對審計建議進行消化、吸收和落實后,整改初見成效﹔有的問題相關方面已達成共識並有了解決問題的思路,正在進一步落實和完善﹔有的問題正在深入研究,努力探索和把握規律,查找症結,以制定有效的解決辦法。所以說,對這些問題的整改實際上是一個制度逐步健全、體制逐步完善、改革逐步深化的漸進過程。審計通過揭示這些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進而推動加強管理、完善制度和深化改革,也是整改的一種方式或途徑。

  6.問:通過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這些年,相關部門、單位和地方針對審計指出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積極整改,並注重舉一反三、由表及裡,切實加強和深化了有關方面的工作。一是通過整改審計揭示的違反政策要求、偏離政策方向和影響政策效果等問題,促進中央政令暢通﹔二是通過整改財政管理、預算執行、計劃下達、資金分配和內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積極落實審計機關從體制機制制度層面提出的建議,中央財政管理有了很大進步,全面清理和取消了預算外資金,全口徑的政府預算體系基本建立起來,預算編制不斷細化,轉移支付制度不斷完善,中央部門預算公開全面推進,財政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三是通過整改審計反映的財政、金融、投資、國有資產管理等領域以及信息、糧食、環境、社會穩定等方面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了多項制度措施,維護了國家經濟安全﹔四是通過整改重大投資項目跟蹤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保障了重大投資項目的順利推進﹔五是通過整改民生政策落實中的問題,促進民生相關資金撥付到位,糾正了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問題,有效化解了社會矛盾,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六是通過對審計移送違法違規問題和犯罪案件的嚴肅查處,為國家挽回了經濟損失,推動了反腐倡廉建設。

  7.問:審計機關對於進一步加強整改工作有何建議?

  答:加強整改需要各有關方面的共同努力,發揮合力。為此,建議:一是明確被審計單位和審計機關在整改中的責任,明確和強化被審計單位依法必須整改的責任﹔二是要加大對審計查出問題的問責力度,對於拖延、推諉甚至拒不整改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三是將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納入各級政府督辦和考核內容,同時建立整改情況通報公報制度,以公開促整改﹔四是在糾正違規違紀問題的同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重視審計提出的建議,及時修訂和完善制度,切實強化內部控制和管理,不斷提高依法理財和依法行政水平﹔五是積極推動改革,以改革的方式解決體制、機制、制度層面的問題,從根本上鏟除滋生問題的土壤。

(責編:聶叢笑、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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