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參考報》:您認為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支持低收入群體上是否應有更多改善?例如可否考慮拓寬使用渠道和降低提取門檻?
陳淮:我們恐怕先得明確,您問題裡的“低收入群體”是指的收入相對較低的群體,例如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還是指城鎮居民中的低端群體、困難群體?在住房保障體系中,對這兩部分人群的保障政策是不一樣的。
應當強調,住房保障體系是分為救助型保障、援助型保障、互助型保障和自助型保障四個層次的。對於低端群體來說,滿足他們基本居住需求的政策主體是救助型保障,例如廉租房﹔對於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來說,政策主體是援助型保障,例如公租房、經濟適用房、住房補貼、貼阻、貼息以及優先配置資源的小戶型房等。對后者的政策目標是滿足他們過渡性需求、提高他們的抗風險能力和不斷增強他們的私人資產累積能力。
公積金是典型的互助型保障工具。在住房保障體系中,公積金從來都是補充性、附屬性的,而且主要針對的是具有一定的自我購房能力、但不充分或者暫時不充分的社會中間階層。指望用公積金來保障社會低端收入群體的住房需求,這本身就是一種對住房保障體系功能的錯位認識。
需要指出,在前期一些政策設計思路中,頗有一些人提出要挪用公積金來建保障房。這等於是把救助窮人的責任轉嫁到了中間階層的頭上。我們一定要明確,公積金是繳存人的私人資產,不是政府資產。從沒有哪一個國家的公共政策是把社會中間階層的資產挪用來救助窮人的。救助窮人就是政府的責任,救助窮人的資源來源應當是從富人身上收稅。如果政府覺得需要給低端群體以更大額度、更寬鬆條件的貸款,政府就應當提供擔保和貼息,而不能把風險強加到公積金繳存人的私人資產上。簡單地說,“拓寬低收入群體的公積金使用渠道和降低貸款門檻”,恐怕是把公積金當成政府財政的援助資金了。
《經濟參考報》:對中等收入者來說,目前的公積金貸款是否也存在著額度偏低、手續過於繁瑣的問題呢?您認為應怎樣進一步改善和加強公積金的互助功能呢?
陳淮:前面已經強調過,公積金不是政府的錢,是繳存人的私人資產。在貸款程序上對繳存人的資產安全刻意加以保護是必要的。而且公積金從來不是解決“買得起房”的主體性信貸來源,公積金同樣要求貸款人有還款的信用基礎。公積金管理者必須對繳存人的資產安全負責。
公積金的管理制度的確存在很多需要改進、完善的地方。目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之一,就是公積金的代際互助功能遠沒有充分發揮。高繳存人群可能不需貸,而急需的年輕人隻能貸很少。而且貸款規定上缺乏區別化政策,對首次置業、賣舊買新的改善性需求等的支持力度遠不充分。此外還有一個嚴重問題,就是利息等收益的歸屬被有意模糊化,被當成政府資產無償佔有。這是嚴重侵害繳存人利益的做法。說嚴重一點,這是違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