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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3年02月25日07:02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新華社北京2月8日電  國務院決定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的“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責任編輯:聶叢笑、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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