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規范一日游合同 取消購物環節
每安排或強迫購物一次,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日前,記者從國家旅游局獲悉,為規范國內“一日游”市場秩序,國家旅游局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近日聯合發布了《國內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在該示范文本中,取消了購物、另行付費項目以及自由活動等行程安排,如果旅行社、導游或司機有此方面安排,將需要對游客進行相應的賠償。同時,旅行社也不得以不可抗力為理由,變更旅游合同。
國家旅游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根據“一日游”的實際情況,針對旅游糾紛易發多發環節,此次發布的《國內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確劃分了合同雙方責任,主要以維護旅游者利益為重點。
每加一次購物賠償旅游費用總額的20%
低價招徠、行程中加點、強迫購物、收取回扣等是 “一日游”中存在的較為普遍且嚴重影響旅游者利益的問題。結合“一日游”時間短、行程安排緊湊的特點,《國內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沒有關於自由活動的規定,也不允許旅行社安排另行付費項目或指定購物場所購物,如果景點本身含購物,旅行社需向旅游者明示。
旅行社及導游、駕駛員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購物場所購物或以參觀等形式,變相安排購物(合同中明示景點含購物場所的除外)的、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安排或強迫一次,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旅游者要求退貨的,旅行社應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貨物之日起3日內承擔退貨責任。旅行社及導游、駕駛員安排另行付費項目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另行付費項目費用。
此外,該示范文本還規定,如果旅行社擅自減少了旅游時間或者旅游景點的,除了要退還該部分費用外,還要賠償游客總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
遏制“黑”一日游
“黑社”、“黑車”、“黑導”和“黑駕”的違法違規行為,是嚴重擾亂“一日游”市場秩序,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無論是對於旅游者消費維權、還是對於政府行政管理都造成了極大困擾。針對上述問題,《國內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要求明確旅行社的名稱和許可証編號、導游員的姓名和導游証號、運輸車輛的車牌號碼、駕駛員的姓名,並就使用無合法有效資質旅游車輛、駕駛員及導游員的情形,作出了嚴格的違約責任規定。
在示范文本的第一條中明確約定:“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資質的旅游車輛、駕駛員或導游員的,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和“旅行社違反合同包車游約定安排合車游的,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出發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
不可抗力下不得變更合同
對於此前經常被旅行社用來當違約借口的不可抗力因素,此次合同文本中,為避免旅行社以調整行程、變更合同的形式損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此種情形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的,合同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並以公平為原則分攤相應的費用,而不支持調整行程、變更合同。
國家旅游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一日游行程較為簡單,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的事由,容易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避免旅行社以調整行程、變更合同的形式損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國內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規定此種情形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的,合同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並以公平為原則分攤相應的費用。
簡化文本便於操作
據了解,“一日游”實踐過程中,旅行社與旅游者不簽訂合同的現象屢見不鮮,惰於為簡單的旅游活動商討復雜的合同內容是其因素之一。與《團隊國內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相比,《國內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示范文本)》無論是形式還是內容方面都進行了簡化,將基本信息以表格的形式體現,將權利義務用責任承擔來體現,簡單實用,易為旅行社和旅游者所接受。
對於由於游客的原因造成旅行社損失的,該示范文本也規定了游客應有相應的賠償責任。(記者/鄢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