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人士:不應苛責離婚避稅
知名財經評論家、財經專欄作家葉檀在接受《長江商報》採訪時稱,“以離婚規避限購,証明很多人把經濟利益暫時置於家庭親情之上,以更加短期的手段應對,包括離婚與復婚,分拆家庭。隻要房地產繼續作為家庭的支柱財產,那麼,就會有人尋找各種方式規避重稅。這也說明房地產市場需要穩定的政策,而不是朝令夕改。”
而針對有專業人士認定“假離婚式避稅涉嫌逃稅罪,而且法律風險很大。”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張黔林在接受中國青年報採訪時表示,所謂“假離婚”並不具有違法性,不能僅僅以動機衡量行為的合法與否,而要看這種行為在法律上是不是被禁止,部分夫妻採用離婚形式來避稅的行為很難說違法。
不過他也指出“假離婚”存在一定風險,首先是道德層面,一旦夫妻雙方簽下離婚協議書,他們就恢復了自由身,不少家庭破裂弄假成真,演變為“真離婚”﹔其次復婚后將來如再離婚會發生財產糾紛。“假離婚”后,為規避房產“限購”措施,所有房產將過戶給其中一方,另一方購買新房。雙方如若復婚,根據婚姻法規定,這些財產已變成個人婚前財產,將來即使再離婚,也不能分割這筆財產,會造成人財兩空的局面。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的吳冬律師則表示,雖然通過“假離婚”可以達到避稅目的,但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有可能“假戲真做”,導致沒房的一方人財兩空。
對於離婚前簽署的所謂“忠誠協議”,吳冬表示在法律層面上,婚姻關系和財產關系要區分來看。如果協議約定“離婚后要復婚”,另外一方不肯復婚了,因為結婚要遵從自願原則,法律也不可能強制要求復婚。如果協議“雖然離婚時財產歸到一方名下了,但是財產歸雙方共有”,那麼就算不復婚,財產還是雙方共有的。
網上有人熱議假離婚購房涉嫌逃稅罪。對此,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曉林認為,逃稅罪是指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的前提是對已經產生的稅費,拒不申報或虛假申報,而假離婚避稅,是規避了可能產生的稅。因此,該行為不構成逃稅罪。
楊曉林指出,滬版“國五條”細則中提到“加快研究建立購房人婚姻狀況信息交互共享”,並“重點強化對離異人群等借款人的貸款資格審查”,在這些規定下,婚姻狀況成為影響購房資格、貸款發放的重要因素,這樣頻繁離婚、復婚的信息額外增加購房人誠信度下降,容易引發投機性購房的懷疑。一旦實現婚姻狀況信息交互共享,不僅會影響其通過購房資格審查、貸款審查,甚至會影響其通過商業貸款、出國簽証等以誠信為重要評價標准的審查。雖然法律保障婚姻自由,但將這一自由作為逃避稅負的手段,最終可能造成無法估量的后續損失。
楊弘揚 王晨 周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