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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官員: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設計

2013年05月27日07:15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設計

  馮 俊 張 鋒

  推行住房保障,逐步滿足無力通過市場解決自身住房問題的居民的基本需求,是一項長期的任務。為了推動住房保障可持續發展,實現保障房科學建設、公平分配、合理使用、有序管理,需要加強頂層設計,完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明確住房保障的政策目標

  保障對象應當是住房困難群眾。住房保障屬於國民收入再分配范疇,具有滿足困難群眾基本住房需求、增加住房供應、調節收入分配等功能,但首要目標是幫助困難群眾解決基本住房問題。確定住房保障對象,首要條件是家庭住房是否困難。同時,根據經濟狀況確定保障程度,實行分層保障。劃定家庭收入和財產線,其政策含義應該是:線上的家庭具有通過市場獲得適當住房的能力。

  住房保障隻滿足基本住房需求。住房保障應當體現“保基本”,滿足符合健康、文明標准的基本住房需求,而不是滿足舒適型需求。把保障房定位在隻滿足基本需求,可引導收入條件改善、具有一定住房支付能力的居民為追求舒適而自動退出。

  住房保障實行輪候制度。根據住房困難群眾的數量、政府財力等因素,公布合理的輪候期。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提供住房保障,以穩定社會預期。在保障房資源不足的情況下,按照申請人住房困難程度、困難持續時間、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排序,優先安排更困難的家庭。這樣,既有利於形成地方政府自我約束機制,積極推進保障房建設﹔又能激勵一些雖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但有一定經濟能力、輪候順序靠后的家庭,通過辛勤勞動自我解決住房問題。

  因地制宜確定住房保障方式

  住房保障既可以採用貨幣補貼,也可以提供住房實物。貨幣補貼方式,即期成本較低、操作方便、相對容易退出,但前提條件是住房租賃市場供應充分。從國外情況看,住房套戶比(成套住房與家庭戶數之比)達到1.1︰1后,住房供求關系基本均衡,一部分富余房源可用於出租。我國目前住房套戶比隻有0.81︰1,尚不具備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實施住房保障的條件。

  住房實物保障可採取購置型和租賃型兩種形式。購置型保障房以優惠政策引導社會投資,通過出售實現資金平衡,公共財政不直接投入,有利於調動保障對象的積極性。租賃型保障房一次性投資大,即期財政投入要求高,后續管理和維修養護責任重。這兩種形式對加快解決群眾住房困難都是必要的。

  在一定條件下,租賃型保障房和購置型保障房可以轉換。租賃型保障房租戶住滿一定年限,仍然符合住房保障條件且願意購房的,應當允許其購買承租住房的部分產權。這樣既能滿足部分租戶的購買意願,又能回收資金投入新的保障房建設。但這需要建立在購置型保障房收益調節機制比較完善的基礎上。

  探索建立新型住房保障運行機制

  合理制定租賃型保障房租金政策,促進市場化運營。綜合考慮當地住房市場租金、租戶支付能力等因素,實行“市場租金、租金補貼、租補分離”,即按照略低於市場價格的水平確定租金標准,根據租戶的收入水平梯度式地給予租金補貼或租金減免。對收入較低的,補貼較多﹔對收入較高的,補貼較少或者不補貼。

  完善購置型保障房收益調節機制,避免政策性補貼不合理地轉化為個人財富。購置型保障房實行共有產權,以同地段、同品質普通商品住房市場價格(扣減一定的開發利潤)作為參照,購買價款佔市場價格的比例為購房人產權份額,其余為政府產權份額。購買人上市轉讓所得按產權份額分配,政府優先購買。這樣,政府可以全部或部分回收原來的隱性投入,購買者隻回收原購房出資及少量增值收益,以消除可能存在的牟利空間。

  處理好政府責任與社會參與的關系

  提供住房保障是政府的責任,但不等於保障房從投資建設到運營管理政府都必須親力親為。大規模推進保障房建設,尤其是租賃型保障房建設,資金投入規模大、回收期長、收益低甚至無收益,完全依靠公共支出難以為繼,需要動員社會力量。保障房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等都可以引導市場主體來完成,政府給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完善住房保障的退出機制

  住房保障對象的實際住房條件及經濟狀況是變動的,當其住房或經濟狀況不再符合保障條件時應當退出。對租賃型保障房,當租戶有了其他合適住房時,應當騰退保障房﹔租戶經濟狀況不再符合規定條件,但無其他合適住房的,可以允許其繼續租住,但應減少乃至停止租金補貼﹔租戶有購買意願的,應允許其按照購置型保障房的政策購買所租住房。購置型保障房的退出,可通過調節上市交易收益或購買政府的產權份額等方式實現。

  (作者分別為住房城鄉建設部住房保障司司長、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責編:孫博洋、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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