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財政重要稅源?
從世界范圍來看,房產稅是許多國家地方政府的重要稅源﹔且隻要是實施分稅制的國家,房產稅大多都由地方政府“獨享”。比如,在美國,物業稅約佔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30%﹔在英國,住房財產稅是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來源,其歷史可追溯到1601年伊麗莎白時期的貧困救濟法案中的家庭稅。
對於房產稅,不少人抱以另一種期待:希望其能逐漸取代“土地財政”。但眼下這顯然還只是一種願望。
近年來,不少城市對土地出讓金收入依賴度居高不下,個別年份,比如2010年,一些城市的賣地收入甚至遠遠超過財政收入。但房產稅收了多少呢?重慶曾披露“試點啟動后10個月內主城區征稅金額超過9000萬元”,上海至去年認定的應稅住房約為3萬套,其征稅金額也不是一個大數字。
因此,“房產稅代替地方土地金”的思路,可以在長遠目標中進行設計,但絕不是短時間可達到的。
從長遠的稅源角度看,我國新開發的房產會越來越少,房屋保有量卻越來越大,征稅從交易環節轉向持有環節是大勢所趨。隨著房產稅的擴容和深化,新的稅源將逐漸形成規模。但我國應考慮土地國有、流轉稅比例大等國情,逐步探索房產稅改革,尤其要遏制片面的“征稅沖動”。
專家還建議,開征房產稅同時,要切實把住房交易環節的稅負降下來,應“征減結合”甚至“以征促減”,不要增加社會負擔。
促進收入分配公平?
房產稅是二次分配手段。今年2月下發的《關於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要求,完善房產保有、交易等環節稅收制度,逐步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
從收入分配和社會公平視角看房產稅,有兩個問題無法回避。其一,針對增量還是存量?針對增量,固然能減少改革阻力、便於試點和擴容順利起步﹔但如果長期回避存量,則可能造成既得利益固化。一些人認為,如果改善居住條件的正當訴求要交稅、擁有多套房的富人卻不征,這是在制造新的稅收不公平。尤其是對大量空置住宅,更不能任其長期低成本甚至“無成本”地佔用土地資源。
如果向存量房“開刀”,將實實在在觸動多個階層的利益,但如何把握力度與節奏,需要智慧和勇氣。
其二,新增稅收用於何處?國際經驗表明,當社會財富積累到一定程度,營業稅、增值稅等間接稅應該縮減、控制,而所得稅、房產稅等直接稅可以逐步開征。但現在社會對新增稅種有抵觸,一個重要原因是稅收使用不夠透明,離真正的公共財政還有差距。有人甚至擔心房產稅成為“苛捐雜稅”,會助長“吃飯財政”。
試點階段,房產稅主要用於保障房建設。應該說這是臨時性的制度安排。一些專家建議,擴容以后,必須要就其如何“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作出長遠的制度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