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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部分地方政府借新債還舊債

王姝

2013年06月11日08:31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審計署繼2011年普查公布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后,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又對36個地方政府本級2011年以來政府性債務情況進行了抽查。

  根據昨日公布的審計結果,36個地方政府債務余額38475.81億元,2年來增長了12.94%。

  部分地方借新債還舊債

  此次審計的范圍包括,15個省、3個直轄市本級及其所屬的15個省會城市本級、3個市轄區。

  審計結果顯示,截至2012年底,36個地方政府本級政府性債務余額38475.81億元,比2010年增加4409.81億元,增長12.94%。11個省本級和13個省會城市本級2012年債務規模比2010年有所增長,其中4個省本級和8個省會城市本級債務增長率超過20%。一些省會城市本級債務率和償債率指標偏高。

  由於償債能力不足,一些省會城市本級隻能通過舉借新債償還舊債,5個省會城市本級2012年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的借新還舊率超過20%,最高的達38.01%。14個省會城市本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已逾期181.70億元,其中2個省會城市本級逾期債務率超過10%,最高的為16.36%。

  變相舉債融資2180億元

  審計署相關負責人介紹,審計結果表明,地方政府變相融資問題突出。

  審計查出的地方政府變相舉債融資資金,合計2180.87億元,佔這些地區兩年新舉借債務總額的15.82%。變相舉債融資的手段“多元化”,不僅包括信托貸款、融資租賃、售后回租,還發行理財產品、BT(建設-移交)、墊資施工,甚至違規集資。

  例如2011年至2012年,有6個省、7個省會城市,通過信托貸款、融資租賃、售后回租和發行理財產品等方式,融資1090.10億元﹔12個省會城市、1個省,通過BT和墊資施工方式實施196個建設項目,形成政府性債務1060.18億元。

  公告稱,上述融資方式隱蔽性強,不易監管,而且蘊含新的風險隱患。

  ■ 問題

  2011年,審計署曾“普查”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發現了過度依賴土地出讓收入、融資平台虛假出資、違規取得債務資金等問題。本次對36個政府的抽查結果顯示,上述問題依然存在。

  土地出讓收入“資不抵債”

  2011年的審計結果表明,部分地方的債務償還對土地出讓收入的依賴較大,2010年底,承諾用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債務余額為25473.51億元,共涉及12個省級、307個市級和1131個縣級政府。

  本次審計發現,2012年底,4個省、17個省會城市承諾以土地出讓收入為償債來源的債務余額7746.97億元,佔這些地區債務余額的54.64%,比2010年增長1183.97億元,佔比提高3.61個百分點。

  而上述地區2012年土地出讓收入,比2010年減少135.08億元,降低2.83%,扣除成本性支出和按國家規定提取的各項收入后,可支配土地出讓收入減少179.56億元,降低8.82%。

  也就是說,這些地區2012年以土地出讓收入為償債來源的債務,需償還本息2315.73億元,為當年可支配土地出讓收入的1.25倍。

  此外,兩次審計均發現,高速公路由於債務規模大、增長較快,償債壓力較大。

  特別是去年,受經濟增速放緩、貨車流量下降、重大節日免收小型客車高速公路通行費等因素的影響,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入減收,一些地區高速公路債務償還壓力較大。有8個省通過舉借新債,償還高速公路債務453.85億元,其中4個省借新還舊率超過50%,3個省已出現逾期債務17.15億元。

  違規舉債違規花錢

  違規取得和使用債務資金,兩次審計均發現了這一問題。

  2011年審計,發現違規問題金額1082.53億元。一些單位取得債務資金的方式,是以虛假或不合法的抵(質)押物、高估抵押物價值。

  本次審計同樣發現,還有單位以虛假或不合法的抵(質)押物、高估抵押物價值等方式,取得債務資金,共計192.38億元。還有單位違規發行企業債券和中期票據70億元﹔另有5個省、3個省會城市,違規為817.67億元的債務舉借提供擔保。

  2011年,有的地方政府將資金違規投入資本市場、房地產市場或用於修建樓堂館所。

  本次審計,債務資金使用雖未發現同樣問題,但一些單位將378.16億元債務資金,分別違規用於其他項目建設、歸還到期債務或作為項目資本金,其中,企業債券資金未按核准用途使用的,就達68.84億元。

  債務資金閑置也是兩次審計中的共性問題。本次審計發現,共有271.71億元債務資金,應於2010年及以前年度舉借,但至2012年底仍未支出,閑置時間達2年之久。

  公告指出,對於審計發現的各種問題,有關部門和地方正在制定整改措施,研究完善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相關制度。

  ■ 釋疑

  跟蹤審計為摸清債務變化及隱患

  審計署相關負責人稱,不能簡單以36個地區推算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規模

  審計署財政審計司負責人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這次審計是為摸清2011年以來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增長變化,揭示新問題和風險隱患,不能簡單以36個地區來推算全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情況。

  債務新問題須跟蹤審計回答

  問:事隔兩年為什麼要對部分地區進行一次“抽查”?

  答:2011年,審計署對全國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擔保責任和救助責任的債務進行了審計,摸清了截至2010年底的全國省、市、縣三級地方政府3類債務情況。

  兩年過去了,地方政府這3類債務情況如何?與2010年同口徑相比,債務規模、結構和風險狀況有什麼變化?債務管理中出現了哪些新情況、新問題和風險隱患?應當如何進一步防范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

  為回答上述問題,審計署決定對部分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進行一次跟蹤審計。

  地方政府債務建立風險預警

  問:兩年來地方政府性債務情況有什麼變化?

  答:當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中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債務規模增長較快,部分地區和行業債務風險凸顯,一些地方變相融資問題突出,一些地方還存在違規擔保、違規融資、債務資金閑置等問題。

  對於這些問題,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抓緊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性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實現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全口徑管理和動態監督,切實防范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

  全國地方債務不能簡單推算

  問:這次僅審計了36個地區,如果按地區數推算,是否說明當前全國地方政府債務總規模非常巨大?

  答:此次審計的36個地區在2010年底的政府性債務余額就已佔到全國地方政府債務總額的31.79%。佔比較高的主要原因,一是36個地區所涉及的18個省份中,有8個東部省份、5個中部省份,西部的1個還是直轄市,其經濟總量和財力水平都相對較高,債務規模也相對較大﹔二是此次審計的政府級次均為省本級和省會城市本級,這兩個政府級次在地方政府債務規模佔比最高。

  雖然全國省、市、縣個數眾多,但不同區域、不同政府層級的債務規模所佔比重差異很大,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以36個地區佔全國地區個數的比重來推算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規模情況。據新華社電

  1

  36個地方政府名單

  3個直轄市本級及所屬轄區

  天津市、天津市南開區﹔上海市、上海市虹口區﹔重慶市、重慶市合川區

  15個省本級及所屬15個省會城市本級

  河北省、石家庄市﹔遼寧省、沈陽市﹔吉林省、長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南京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福州市﹔山東省、濟南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長沙市﹔廣東省、廣州市﹔四川省、成都市﹔雲南省、昆明市﹔陝西省、西安市﹔甘肅省、蘭州市。

  截至2012年底,36個地方政府本級政府性債務余額38475.81億元,比2010年增加4409.81億元(其中12個地方政府本級減少1417.42億元,24個地方政府本級增加5827.23億元),增長12.94%。

  3

  債務資金投向

  用於交通運輸、市政建設、土地收儲、教科文衛、農林水利建設、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保障性住房等支出佔已支出債務額36434.47億元的92.14%。

  本版採寫(除署名外)/新京報記者 王姝

(責編:喬雪峰、聶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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