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是政府經濟權力分配的主要依據,與公眾生活息息相關。一部好的預算法,有利於建設一個公開透明的責任政府。但目前公布的預算法修正案草案中,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
預算科目不夠完整細化,預算公開不夠充分。目前的財政預算隻落實到“款”,重點項目到“項”。這種粗放式的管理帶來了諸如跑“部”錢進的問題。此外,現實中很多部門以國家秘密為由回避預算公開,大大削弱了預算公開制度的執行效果。
預算權力分配缺乏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草案將轉移支付、預算公開、國庫管理等一攬子授權國務院規定,並寬泛授權財政部門設立具有“小金庫”性質財政專戶等。而人大實際隻能負責一般公共預算,預算科目調劑、超收收入使用等都未納入人大審查批准范圍。這既不利於區分行政管理與市場化操作,也不利於反腐倡廉和財政資金監管。
現行預算制度缺乏硬性約束。由於預算收入主要來源於稅收,實踐中往往出現經濟形勢較好時,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方面放鬆要求﹔經濟形勢嚴峻時,稅收機關會為完成收入計劃而加大征收力度,不符合依法征稅的要求。
針對這些問題,建議對預算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如下修改:
一是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特殊情況外,地方政府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國務院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國務院確定的地方政府舉借的債務限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二是規定將報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的預算草案進行細化。本級公共預算一般收支至少編列到項,重點支出至少編列到目,充分滿足細化預算項目編制、增強預算透明度的要求。
三是增加對財政專戶進行監督的條款。規定有預算收入上繳義務的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開立預算收入過渡賬戶,防止利用過渡賬戶進行違法調節預算收入進度,截留、佔壓、挪用預算資金,私設小金庫等不法活動,預防和治理由於擅自開立預算收入過渡賬戶而產生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四是加強政府對本級國庫的管理和監督責任。增加“各級政府的全部預算收入和支出都應當通過國庫辦理,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內容。
五是增加國庫事中監督的條款。規定各級國庫負責監督預算資金的繳庫和開戶,按照經人大批准的預算監督支出,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國庫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同時,加強預算公開、落實人大決定權和監督權,提高預算的科學化程度。
《 人民日報 》( 2013年06月19日 18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