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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盤5年3次改名仍爛尾 業主未婚妻失耐心嫁他人(圖)

2013年07月09日07:19    來源:鄭州晚報    手機看新聞

樓盤5年3次改名仍爛尾 業主未婚妻失耐心嫁他人

樓盤已經停工

樓盤5年3次改名仍爛尾 業主未婚妻失耐心嫁他人

違規施工

  遲遲不交房,有業主未婚妻變成了他人妻

  德化·無限城項目無施工許可証,違規施工

  昨日,接讀者投訴鄭州龍湖鎮內一樓盤五年間三易其名,100多位購房者因遲遲等不來交房的一刻,而出現了“有的業主未婚妻變成了他人妻子”的痛心事。

  此外,位於二七商圈的德化·無限城項目因擾民遭投訴,鄭州市市建委稱記錄顯示該項目未申請到“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証”,屬於違規施工。

  盛華學府樓盤

  交房時間仍遙遙無期

  交款5年多,卻等不來交房日期,部分購買龍湖鎮盛華學府樓盤的業主稱,開發商不交房,至今他們仍不得不在城中村租房居住。

  據悉,盛華學府本不叫盛華學府。

  2007年名為“龍源國際輕紡城”的項目在盛華學府所在位置破土動工,但龍源國際輕紡城因工業用地售房而停工,隨后經開發商運作,土地性質改為商住兩用地,樓盤也更名為“瑤池”。

  2010年,央視焦點訪談關注此項目,新鄭市相關責任人被依法處理,2011年這一爛尾樓盤被鄭州大華市場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重新包裝、備案,改成了“盛華學府”的名字。

  盛華學府被宣傳為緊鄰107國道和鄭州南大學城,樓盤前景樂觀,在有著“鄭州市宜居教育園區”稱號的龍湖鎮再次引起人們的關注,不少市民將自己的積蓄投入其中。

  至今仍然遙遙無期的樓盤交房時間,使得3撥購房者人心惶惶。

  購房者的生活和工作嚴重受影響

  昨日,市民崔先生向本報投訴盛華學府爛尾問題,稱原定於2011年10月30日交房樓盤至今爛尾,購房者的生活因此遭到嚴重影響。

  崔先生介紹說,2007年鄭州市房價5000元左右,龍湖鎮房價1200元,2010年鄭州市房價7000元左右龍湖鎮房價2800元,如今鄭州市房價8000元龍湖鎮房價5000元。

  “5年過去,房沒有、錢也沒了,原本圖的是拿在鄭州買50平方米小居室的錢可以在這裡買個80平方米的小兩房,如今這個願望恐怕實現不了了。”崔先生說,龍湖鎮的生活配套確實在不斷完善,區域價值也日益稀貴,但自己依然在等待中煎熬。

  他告訴記者,100多名購房者年齡大的七八十歲,小的十八九,有的等養老,有的是急用婚房,其中許多購房者是東借西湊交的全款。

  “有的業主未婚妻變成了他人妻子,有的父母扛不住壓力臥床不起,每個購房者心口都壓著一塊石頭。”崔先生說,5年來,購房者為了房子的事無數次奔跑在公司、工地、新鄭市、鄭州市之間,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嚴重影響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德化·無限城項目

  項目未申請到施工許可証

  位於二七商圈內的德化·無限城項目,因無施工許可証違規開工,擾民嚴重遭到了市民投訴。

  昨日上午,記者來到位於二七廣場的德化·無限城售樓部,置業顧問簡單介紹項目后,未直接答復除預售証之外其他証件是否齊全的問題,而記者也未在售樓部內看到相關証件的公示。

  一位知情者告訴記者,德化·無限城開發商屬於違法施工,“政府根本就沒給他發那個施工証”。

  隨后,在該樓盤建筑工地,記者穿過項目外圍的藍色鐵皮圍擋,看到建筑工地內堆滿建筑材料,挖掘機也在進行作業,並可清晰地看到該項目部分區域已經開挖地基。

  為了查明該工程是否存在無施工許可証施工問題,記者聯系了市建委。工作人員根據德化·無限城項目記錄進行查詢,稱記錄顯示該項目未申請到“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証”。

  未取得施工許可証的應進行整改

  我國《建筑法》第七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証。有市民問德化·無限城項目未領取施工許可証,建筑施工合同是否就屬於無效的呢?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對於建筑施工合同,法律沒有規定合同在辦理施工許可証之后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其中沒有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証的合同為無效合同,因此法律關於施工許可証的規定屬於管理性規范,非影響合同效力性的規范,施工許可証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要件,是否取得施工許可証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未取得施工許可証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后果呢?《建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証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証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証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証機關責令改正,對於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記者 汪永森 李萌 實習生 秦璇 文/圖)

(來源:鄭州晚報)

(責編:李海霞、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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