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標准
依照《民用航空法》
昨日(7月20日)下午,記者聯系上了春秋航空公司服務質量部門的負責人。
“我們無法確認旅客行李裡是否有貴重物品,即使有,也很難估價。”負責人表示,春秋航空公司在各個機場安檢處都設有警示牌,告知旅客最好不要托運貴重物品,“如果旅客一定要托運貴重物品,航空公司有保價服務,旅客可以進行有費用的托運,一旦丟失,我們會按照保價的規定進行賠償,上限是8000元人民幣。”不過,潘小姐表示自己在辦理登記牌時並沒有看到警示牌,也沒有人提醒她要對貴重物品做保價。
記者問及行李在托運過程中被打開、破壞的原因時,該負責人認為有兩種:一是因為運輸途中行李拉鏈自行脫落,造成內物的凌亂和丟失﹔二是人為原因,但這種可能性很小。
該負責人還表示,隻有三種人能在托運環節時接觸到旅客行李:安檢人員、分揀行李的工作人員,以及裝卸行李的工作人員。不過,安檢人員和裝卸行李的工作人員接觸行李的時間有限,不太可能打開行李﹔分揀行李的工作人員接觸行李的時間較長,但監督嚴密,很難“作案”。
“我們派工作人員去潘小姐家協商,主要是想傳達公司對此事積極解決的態度。”該負責人解釋道,這兩箱牛奶並不是對丟失物品的賠償,而是禮節性的贈品。關於賠償,該負責人說:“旅客的物品在托運過程中出現破損、毀壞或丟失的狀況,我們根據《民用航空法》的相關規定,對旅客托運行李和運輸貨物的賠償責任限額為每公斤人民幣100元。”
律師說法
此類案件法律有爭議
福建金海灣律師事務所的鄭志寧律師表示,旅客購買航空公司的機票時,實際上已經形成了合同,航空公司對於旅客的托運物品實際上負有保管責任,一旦在托運過程中出現破損、毀壞或丟失,航空公司都是有責任的。
此外,鄭律師還表示,針對於此類案件所依據的法律條款實際上還存在爭議,航空公司會根據民航總局的《民用航空法》來進行賠償,也就是如果旅客托運物品丟失,航空公司會以一般物品每公斤100元人民幣的標准進行賠償。但是,實際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客運合同當中對於旅客托運物品丟失的相關規定認為,航空公司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其比《民用航空法》更具有法律效力。對於此類案件的法律依據,現在也沒有明確規定。
鄭律師提醒,乘客若有小件貴重物品,最好隨身攜帶,若要托運,最好進行保價。(記者 黃曉波 實習生 丁凱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