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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高管受賄700余萬 虛擬身份開戶專門收受賄賂

2013年07月18日07:36    來源:檢察日報    手機看新聞

  對於收受的大額款項,劉輝就會把以“劉福有”開戶的賬號告訴行賄人,讓其直接轉款。

  從租住他人房屋到擁有8處房產、數百萬元存款,妻子成了酒店老板,孩子有的成了公司股東、有的出國留學。這條不尋常的“奮斗”路,劉輝隻花了7年時間就走完——

  這條路再謹慎也翻車  

  失衡的心態,亂伸的雙手

  劉輝是江西省某民營企業高管。自2005年5月擔任企業的現場管理以來,他見証了企業的成長,參與主管了企業大部分基建工作,用企業元老、勞苦功高來形容他,一點也不過分。

  2007年,劉輝開始擔任該企業電子集團副總經理兼基建工程部部長,全面負責工程項目立項、施工單位審核、合同審批(含預決算)、工程驗收和項目付款。他在報送材料給企業主管負責人審簽時,總是有意送一大堆專業的資料。主管負責人有時沒時間看資料,就直接簽字。就這樣,合同簽訂、日常管理、工程結算等工作流程,就成了劉輝“自由發揮”的環節。

  在檢察官提審時,劉輝坦言:“我在這個企業工作,就這麼多工資。作為工程部部長,我做了這麼多的工作,和工資待遇不符。”正如劉輝所言,失衡的心態讓他對送禮人來者不拒,即使有時沒有幫忙,錢也照收不誤。

  承建該企業工程項目的穆某,到劉輝辦公室坐了幾分鐘,放下一個裝了錢的黃色檔案袋就走了。而據劉輝供述,這個項目他並沒有管,穆某是怎麼承攬到工程和為什麼送錢給他,他一概不知。

  對於那些時常上門“打點”的工程承建商,劉輝也會記在心裡。2007年初,劉輝為了買一套新子,直接打電話給相熟的工程承建商廖某,說是買房子沒有錢,要廖某“借”5萬塊錢給他,廖某很快將5萬塊奉上。

  截至案發,劉輝也沒有歸還這5萬元錢,因為“企業倉庫、宿舍食堂等工程,是我安排給廖某做的”。劉輝的供述,企為雙方這種“禮尚往來”尋找“遮羞布”。2009年下半年,該企業決定在外省開工建項目,劉輝在新余選了幾家施工單位參與施工,其中就有廖某的施工隊伍。這回廖某在外省承建了兩個廠房項目,工程量總共約兩三千萬元。之后廖某又分兩次送給他5萬元,感謝劉輝的關照。

  証據顯示,劉輝在該企業任職期間,共非法收受25名工程承建商近60筆賄賂款,共計人民幣700余萬元。

  新鮮的名字,虛擬的身份

  劉輝還有一個鮮為人知的名字——劉福有。這個名字可不一般,是劉輝專門用來“斂財”的。

  上世紀90年代,劉輝曾到外地做房地產開發生意,並一次性分別為他自己、兩個孩子和他妻子的妹妹,在當地買了4個戶口,而他們4人在吉安老家的戶口依然保留著。劉輝到新余某企業工作后,就把外地的4個戶口全部遷到了新余。

  收到的錢越來越多,劉輝擔心有朝一日會暴露。為了掩蓋犯罪事實,也為了轉移財產,一次偶然的機會,劉輝從家裡翻出吉安老家的戶口本。他靈機一動,想為何不到老家去辦個身份証?

  劉輝在老家族譜上的名字是劉福有。他拿著族譜和戶口本到當地派出所,以“劉福有”的名義辦了一個身份証,然后用“劉福有”的身份在多家銀行設立戶頭,同時用該身份辦了一個移動號碼,開通銀行短信通知,專門用於接收銀行轉款信息提示。從此,劉輝用這個“虛擬”的身份專門收受賄賂。

  對於收受的大額款項,劉輝就會把以“劉福有”開戶的賬號告訴行賄人,讓其直接轉款﹔對於收受的零星現金,他就先放在家中保險櫃中,等集到一定數量,再存到“劉福有”的賬戶上。為了不讓人看見,劉輝存款時,還會特意跑到沒有人認識他的分宜縣去存款。

  2009年底,一個行賄人要送給劉輝80萬元,劉輝就隨手把身上帶的一張銀行卡給他,行賄人將80萬元轉賬給了劉輝。過了一段時間,劉輝突然意識到,收錢的銀行卡是用自己的姓名開的卡,擔心將來事發,就問行賄人要了他的賬號,把這80萬元又轉回去了。虛晃一槍后,劉輝告訴這名行賄人:“不要直接將錢轉到我的賬上,要換一個賬號轉錢。”隨后,劉輝叫行賄人把錢轉到“劉福有”的銀行卡中。

  此外,為逃避追查,也為了避嫌,劉輝還先后借用親戚朋友的身份証開設銀行卡,由他自己管理。有時收錢時,劉輝會叫行賄人先轉錢到這些銀行卡,中轉一番后再把錢轉到“劉福有”的銀行卡中。

  親人的幌子,斂財的工具

  劉輝在任職期間,承接企業工程的老板提出要他入股。每次劉輝都會很“謹慎”,以他妻子孩子甚至親戚的名義入股,名為投資,實為受賄,包賺不賠。對於賺錢的項目,劉輝也不會坐等老板們上門,而是主動提出入股。

  2008年,某行賄人通過劉輝承接到該企業四期道路工程。在拿到工程項目的第二天,該行賄人到劉輝的辦公室辦理承包工程的相關手續。劉輝對該行賄人提出,他有一個“妹妹”想入一股,並說明其妹妹不參與管理。更為過分的是,劉輝提出,他“妹妹”入股的錢要該行賄人墊付。

  雖然心裡有一萬個不願意,考慮到該工程是劉輝管理,該行賄人隻能同意了。2010年,該工程做完,結余了240多萬元工程款,行賄人向劉輝提出把這個錢先“處理”一下。劉輝同意了,並提供給其一個賬號。

  隨后,該行賄人與另一合伙人算了賬,共結余243.24萬元,商量留下150萬元作為下一步工程預留開銷,於是給劉輝賬號上打了31.08萬元,留了150萬元在賬上。

  劉輝對此並不滿意,他問該行賄人:“錢留你賬上干什麼?”聽出了劉輝的弦外之音,該行賄人無奈之下,又轉了50萬元給劉輝。

  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江西省新余市望城工礦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望城工礦區檢察院加強對証據審核,將公安機關認定的一筆90萬元排除在劉輝的犯罪數額之外。

  原來,2011年,在該企業做工程的姚某自己開發了一個樓盤,劉輝想入股。為了避嫌,他以妻子的名義投了300萬元給姚老板,並簽訂協議,說明按照500萬元分紅,相當於要姚某白送200萬元干股。姚某因在劉輝手下承建工程,就同意了。

  按照司法會計鑒定認定的投資收益比為0.45,即每1萬元的收益為0.45萬元,劉輝應多得的分紅為90萬元。“截至案發時,姚某隻退還了200萬元本金給劉輝,沒有分紅。我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對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應當把實際獲利數額認定為受賄數額。所以,這筆沒有進行分紅的90萬元,不應認定為劉輝的犯罪數額。”望城工礦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向記者介紹。

  2013年5月24日,望城工礦區檢察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將劉輝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訴。7月5日,渝水區法院進行了第一次開庭審理。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責編:孟哲、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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