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8月22日電(記者葉前、邱明)工廠停工4個多月,工人卻被“放假”留住,沒有活干,每個月隻能領當地最低工資標准80%的微薄補助,“求解雇”而不得。
因為訂單突然中止,東莞市長安鎮一家加工貿易電子廠陷入“休克”,工人因此要面臨長達一年的“停工放假”,1048元的“假期薪水”讓這批工人陷入了要“餓肚子”的窘境。
“休克工廠”:工人想走走不得,想留留不起
這家名為平謙電子廠的港資加工貿易企業位於東莞市長安鎮,至今已成立20年。今年3月底,由於其唯一的大客戶停止訂單合同,工廠便已停止運轉。
平謙電子廠副總經理靳鐵告訴記者,當時工廠約有1500名工人,停工后已分四批遣散1100多人,加上零散離職的,截至本月還有150多名工人被留下。
據工人們反映,被留下的工人多為在工廠工作年限較長的技術工人和中層管理人員,他們當中約70%的人工齡超過10年,而正常上班期間,每月工資在5000元至7000元之間,按照勞動合同法,廠方應支付這批工人每人五萬到七萬元不等的經濟補償金。這比此前已經解職的1000多人的補償金標准要高出許多。平謙電子廠人力資源部部長鄒鎖俊披露,根據人事部門計算,以今年3月31日為工作期限截止日,工廠總共需要支付612萬元經濟補償金。
在“無限期放假”的決定遭到工人集體強烈反對后,廠方於8月13日發出通知,工廠自8月10日開始放假直至一年后,在放假第一個月仍正常發放工資,從今年9月至2014年8月,按東莞市最低工資標准的80%發放生活補助,也就是每月1048元,而經濟補償金則被延期至2014年8月才支付到位。
在此期間,工人要麼忍受著每月低於最低工資的收入繼續無所事事一年,要麼自謀他職維持生計。在這家工廠工作了14年的黃小軍向記者道出了另找工作的風險:法律上我們還是平謙電子廠的工人,還沒有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這樣導致我們無法與別的企業簽合同,隻能“打黑工”。
盡管工廠后來承諾可以協助另找工作的工人辦理勞動關系和社保手續,但對工人而言,這意味著自行離職。“我們擔心,這樣肯定拿不到經濟補償金了,工廠可能是故意的,好讓我們都自己走。”在工廠做了8年的張保川說。如今,這一百多名工人陷入了想走走不得,想留留不得的兩難境地。
工廠堅稱“不違法” 政府部門表態“依法處理”
靳鐵堅稱,廠方完全是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已經盡可能地保障了工人利益,並一再強調“工廠不容易”“有難處”,之所以要留住工人,是要完成與日方合作方的設備交接。
負責這起勞資糾紛的長安鎮人力資源分局監察股副股長鄧志堅也向記者說:“作為監管部門,目前的解決方法是通過組織企業與工人協商,盡可能達成一致。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建議工人們依法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對於類似案件,一般情況下勞動部門會速調速審速出結果”。
顯然,工人們不願意陷入漫長的法律程序的泥淖。勞動仲裁一般需要45個工作日,即便作出了有利於工人的仲裁決定,資方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程序走下來,估計比廠方承諾的一年后支付補償金還要久。在工人們看來,這是企業有意為之,從而讓工人們“知難而退”。
地方政府對此事高度重視,但在現有情況下,政府部門的“依法處理”也有可能面臨著“無法處理”的尷尬。
工人不能承受之重:休克工廠之痛誰來擔?
從事勞動法研究的中山大學法學院講師黃巧燕認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在工廠連續停工4個多月,並將繼續停工1年的情況下,實際上等於“未按勞動合同提供勞動條件”,也可以說是不能提供正常的工作機會,那麼工人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問題在於,沒有哪條規定支撐“立即支付”,這可能導致資方和工人之間的一種“博弈”,看誰“忍得住”。“當然,實際情況下,工人處於弱勢,等不起,所以往往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主張。”黃巧燕說。
長期從事勞動合同法律實務的廣東省律協副會長肖勝方律師認為,廠方因為企業利益需要,故意拖延經濟補償金的給予,這是一種欠薪行為,當地勞動部門可以介入,強制執行企業的資產用以支付工人的經濟補償金。如果監管部門不作為,實際上是鼓勵企業的拖欠行為。
黃小軍等多名工人向記者訴苦:雖然企業有難處,但這樣的重擔不是這些工人能夠擔得起的。多位法律專家也認為,工人沒有為企業背負生產經營和資本糾紛風險的義務,企業拖延經濟補償金是在轉嫁風險和負擔。
在工人多次上訪和當地政府和勞動部門的介入下,平謙電子廠19日作出讓步,可先支付30%的補償金,剩下70%仍然延期至一年后給付,並由霄邊社區居委會作擔保。多名工人告訴記者,工廠正草擬新的協議和通告,工人們仍在觀望,目前尚未簽協議。
如果簽了協議,黃小軍可以先拿到約2萬元補償金,但他們仍然陷入深深的無奈:“我們當中絕大多數人拿了補償金都要離開東莞的,如果走了,一年后,欠下的那部分補償金多半拿不到了。”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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