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7月發生的葛蘭素史克事件持續發酵,一路延燒。最近,美國司法部高調宣布,對此案進行調查,以查明這家英國公司是否違反了美國反海外腐敗法。
消息傳來,外界頗感意外。美國憑什麼管起外國公司在華商業賄賂?
從賄賂到商業賄賂
賄賂一詞,在美國經歷了從公職人員賄賂到包括私人雇員賄賂的發展。
1979年,在美國第五巡回上訴法院裁決的一個案例中,可以看出賄賂一詞的變化,該案法官指出:最早期的習慣法中,賄賂罪僅限於對法官的賄賂。到布萊克斯通(中世紀英國著名法學家)時期,賄賂被定義為針對法官或其他維護司法公正中所涉人員的犯罪,擴展到行賄者與受賄者。到20世紀,英國通過的預防腐敗法把針對代理人及雇員的商業賄賂確定為刑事犯罪……在美國,1940年運輸法案中,聯邦立法特別規定了對個人的賄賂(禁止對公共承運人的代理人進行賄賂)。總體來講,到1961年,關於賄賂的一般含義和理解已經超越了它早期習慣法上的含義。在42個州和聯邦立法當中,賄賂包括對從事私人行為的個人賄賂。
諷刺的是,美國政府的腐敗現象一度異常嚴重。直到1950年代,在美國參議院大廳這個神聖的場所,也不時會有人拿著裝有現金的信封游蕩其間。“其時,美國的情況,與當今許多轉型國家和發展中地區並無二致。”在《腐敗與改革》一書中,作者格萊澤感嘆:“美國歷史以一段引人入勝的故事,講述了一個政治賄賂曾經無孔不入地縈繞於政治生活各個層面的國家,是如何演變成為當今腐敗世界排名最低的國家之一的。”
如今,美國私營機構的腐敗程度,甚至低於立法機構和媒體。今日美國,緣何商業賄賂並不多見?這與美國向來重視市場競爭規則建設,眾多保護市場競爭的法律制度不斷完善有關。
值得一提的是,1863年頒布的美國虛假索取法,又稱林肯法案,對后世反商業賄賂影響不小。南北戰爭中,無良商人將偽劣商品賣給軍隊,牟取暴利。新法應運而生,處罰嚴厲,廣受推崇。
1986年,國會修法,保護舉報人雇員的工作機會,增加了獎勵內容。最富特色的“公益私人訴訟”制度,允許私人向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一旦勝訴,原告可獲得被告支付賠償和罰款總金額的15%到30%。這極大激勵了知情人的舉報熱情。2000年,美國最大的營利型連鎖醫院——健康關懷公司,被處刑事罰金、民事罰款和損害賠償8.4億美元。此案中,健康關懷公司大肆向醫生支付回扣,典型的商業賄賂行為,無怪乎成為眾矢之的。
在嚴厲的法律責任,加上有效的訴訟制度震懾下,美國企業改變了經營風格,普遍建立起防范商業賄賂的合規檢查機制,更加重視誠信經營。“這種企業文化的巨變,可能是這部法律最重要的遺產!”美國眾議員伯爾曼談道。
此外,1970年,國會通過《美國反詐騙及不正當組織法》(RICO)。商業賄賂因屬於不當斂財行為,也成了RICO法管轄對象。而且懲罰嚴之又嚴,罪犯最長20年監禁,附加高額罰金。眾多美國大牌企業被RICO法折磨得叫苦不迭。歪打正著,該法竟成了一柄嚴打商業賄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出台
1977年,美國証交會披露,全美400家企業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問題的交易。眾議院提交報告,痛批公司海外行賄導致商業道德淪喪,違背公眾的道德觀和價值觀,腐蝕了公眾對自由市場的信心。賄賂事件曝光,降低了外國民眾對美國的評價,外交陷入尷尬境地。而且由於美國公司整體實力強大,海外行賄與其說打敗了外國對手,不如說是美國公司自相殘殺。
1977年成為改寫歷史的分水嶺,美國國會制定反海外腐敗法,禁止美國企業在國際商業活動中行賄外國公職人員。該法規定的行為主體,包括美國上市的公司、美國自然人、企業控股的海外子公司。英國葛蘭素史克公司,在美國交易所挂牌上市,故美國執法機構有權進行司法調查。
反海外腐敗法域外效力強大,海外子公司行賄,母公司就要承擔責任,無論其是故意或過失。新法上路,效果不俗。相當一部分案件,由美國母公司在內部審計時,發現子公司問題主動報案。最典型的就是我國發案的“朗訊案”(2004年)和“德普案”(2005年)。
美國企業卷入海外賄賂丑聞,面臨的不僅僅是法律上的責任,由此帶來的商業信譽的下降,甚至會對公司造成毀滅性打擊。有鑒於此,美國公司多注意自我約束,遵循法律規定,不敢越雷池一步。
但美資企業抱怨,海外不行賄,許多眼看到手的合同,被外國企業以商業賄賂奪走。長此以往,勢必處於下風,不戰自敗。美國商務部幫腔,自1994年以來,外國公司曾在180個左右總價值高達800億美元的國際商業合同中行賄雲雲。
為了扭轉困局,美國企業游說政府,施壓他國通過類似法律。1988年,國會呼吁把反海外腐敗法推向全世界。美方軟硬兼施,1997年,以經合組織為主的34個國家,通過《反對在國際商業交易活動中行賄外國公職人員公約》。2003年《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問世,進一步完善賄賂私營部門人員入法。此后,各國紛紛修法響應。
《聖經 申命記》有名言:上帝不接受賄賂!治理商業賄賂,難度之大,不言而喻。美國反海外腐敗法的啟示在於:真正的法治奇跡,不在於立法的誕生,而在於法律的生命。而美國司法部屢屢對他國公司揮舞大棒,展開海外行賄調查,開出巨額罰單。外界評價不一,褒之者肯定確有效果﹔貶之者指責美國域外適用本國法,其心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