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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卡暗藏消費陷阱 “霸王解釋”成商家擋箭牌

袁汝婷、周楠

2013年09月22日08:05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新華網:商家最終解釋權屬霸王條款

  新華網長沙9月20日電(記者袁汝婷、周楠) 中秋小長假期間,折扣券、禮品卡、VIP會員卡滿天飛。在大大小小的優惠促銷活動中,“最終解釋權”一詞常常映入消費者眼帘。發生消費糾紛時,商家一旦亮出“最終解釋權”這道護身符,往往就能“化險為夷”。那麼,“最終解釋權”合法嗎?面對“霸王解釋”,消費者應如何維權?

  優惠卡暗藏消費陷阱,“霸王解釋”成商家擋箭牌

  長沙的徐女士最近吃了一個“啞巴虧”。兩個月前,徐女士和朋友一起在長沙某家大型連鎖餐廳聚會。服務員告訴徐女士,充值1000元即可辦理餐廳VIP貴賓卡,“可以打85折”。在服務員的勸說下,徐女士充錢辦了這張“聽上去很劃算”的會員卡。

  日前,徐女士再次來到這家餐廳吃飯,一共消費200多元。按照85折的優惠,可以折扣數十元,但結賬時卻僅便宜了幾塊錢。“服務員說不是所有菜品都打折,隻有牛肉和鯰魚兩種可打折。”

  徐女士告訴記者,這家餐廳的菜品有幾十種,僅兩種菜品可以享受85折優惠,這一點,在服務員勸說辦卡及點單時,都沒有向她說明。等徐女士質疑時,餐廳方面告訴她,對於打折菜品的限定,他們有“最終解釋權”。這讓讓徐女士有被欺騙的感覺。

  在VIP貴賓卡的背面,記者看到了多項說明條款,但並未見“打折規則”說明。最后一項條款赫然寫著:“本店保留對此卡的最終解釋權。”

  不合法為何泛濫成災?

  徐女士的遭遇並非個案。近幾年來,關於“最終解釋權”引發的糾紛屢見報端,涉及餐飲、美容、百貨購物、旅游等多個領域,有些甚至鬧上法庭。

  記者調查發現,這類案例多出現於會員卡、優惠券、VIP折扣這些“聽上去很劃算”的促銷手段中。在名目繁多的說明條款裡,不少商家都會利用“最終解釋權”打埋伏。一旦交易發生糾紛,商家就亮出“護身法寶”,消費者多半忍氣吞聲,自認倒霉。

  “最終解釋權”如此受商家青睞,它究竟是否名正言順呢?湖南省消費者委員會工作人員余知都告訴記者,“最終解釋權”這一條款,相關法律法規有明確解釋說明,屬於格式條款,也就是典型的“霸王條款”。“隱含的意思就是商家說了算。這不利於維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既不合法也不合規。”

  記者查閱發現,早在2010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最終解釋權”為借口,侵害消費者的權利。近幾年,全國各省、市工商部門也陸續下發規定、通知,告知商家“最終解釋權”的說法不合規。

  既然國家已明確“最終解釋權”不合法,商家為何還明目張膽使用,甚至讓其泛濫成災? 業內人士指出,信息不對稱是“最終解釋權”這類霸王條款產生的主要原因。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合同、條款時會從利己的角度出發,合同、條款本身就不公平。同時,由於合同條款名目繁多,消費者很少要求商家一一解釋說明,因此留下了可操作空間。

  余知都說,“最終解釋權”所解釋的那些令消費者無奈或者氣憤的霸王條款,大多數情況下商家不會主動說明。“這裡面有的情況屬於誤導,不存在主觀欺詐。有的情況是故意欺騙,性質比較惡劣。”

  維權從何入手?監管從哪裡開始?

  很多消費者都遭遇過“最終解釋權”的糾紛,他們中的多數人像徐女士一樣最終不得已吃了“啞巴虧”。

  長沙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副主任袁俊告訴記者,盡管媒體屢屢曝光“最終解釋權”糾紛,網絡上也常有消費者“吐槽”,但近年來接到的相關正式投訴卻並不多。

  “一方面,不少消費者、包括商家都對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大部分消費者維權的知識能力欠缺,並不知道‘最終解釋權’是不合法的,另一方面,很多消費者雖然吃了虧,但是嫌麻煩所以就不投訴了。”袁俊說。

  事實上,許多消費者不知道的是:關於“最終解釋權”的投訴,消費者找回公道的幾率很大。“這屬於我們平時說的霸王條款。所以一般碰到這種糾紛,工商部門都會按照有利於消費者的方向進行調解。”

  袁俊舉例,比如在酒店消費,對打折額度的范圍,如果商家沒有做出“酒水、海鮮不參與打折”這樣的明確說明,那麼遇到此類糾紛,工商部門就會按照“全部打折”來處理。

  維權應該從何入手?余知都、袁俊等人建議,在遭遇“最終解釋權”糾紛時,消費者首先應該和商家主動溝通,“有的商家是由於缺少經驗和法律意識導致的,不屬於欺詐”。在溝通無果、且明確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情況下,可撥打“12315”消費者投訴熱線向工商部門投訴,“如果商家了解情況仍不改正,則涉嫌欺詐,將嚴肅處理”。

  面對泛濫的“最終解釋權”,監管又該從哪開始?業內人士認為,一方面,應該加大對於商家法律意識的普及,讓商家清楚了解到“最終解釋權”是不合法的﹔另一方面,也應加大此類違法成本。

  “對‘最終解釋權’,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了明確說明,認為其不合法,但卻沒有明確的懲處措施。亟需增加相關的條文規定,指出如果商家有這種行為,該怎麼懲處。一旦有了明確的強制性懲處措施,就會無形中增加商家的違法成本,有利於規范其行為。”袁俊說。

(責編:李棟、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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