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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問社會撫養費:到底是不是罰款?是否有標准?

2013年09月22日07:56    來源:新京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六問社會撫養費:是否成創收手段 錢花到了哪

新京報制圖/張妍

  新京報制圖/張妍

  六問社會撫養費

  審計署報告顯示,確存超生收費“貧富分化”、攤派計生指標、亂收費等問題﹔多收費責任人未受處罰

  社會撫養費是否因計征標准不統一,引發社會不公?是否存在層層攤派任務指標,導致亂收費、以罰代管?甚至淪為創收“工具”?近年來,社會撫養費一直備受上述質疑。

  9月18日,計征了11年的社會撫養費終於揭開“冰山一角”,國家審計署首次發布了9省市45個縣的社會撫養費審計結果,呈現出征收標准不一、違規下達任務指標、擅自挪用資金、截留款項發獎金等“亂象”。新京報記者 王姝

  1 到底是不是罰款?

  個別地區既收費又罰款

  財政部、原國家計生委在當年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將之前的“超生罰款”、“計劃外生育費”,改為“社會撫養費”。

  2002年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出台,社會撫養費收費行為有了法律依據。

  社會撫養費是不是罰款?原國家計生委官員多次稱“不是罰款,而是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

  但審計報告表明,個別地區同時收取了社會撫養費和計生罰款。如雲南老集寨鄉計生部門,就不開收據或使用普通收據,征收社會撫養費和計生罰款。

  ■ 觀點

  曾致信31個省份、要求公開社會撫養費去向的浙江律師吳有水說,起征社會撫養費后,超生罰款、計生罰款隨之取消,“既收社會撫養費又收計生罰款的做法,是典型的亂收費”。

  2 是否有收費標准?

  存在地區差距和“貧富差距”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具體征收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審計結果顯示,地區收費差異普遍存在。甚至同一省內的各縣之間,對同年同類超生行為,執行不同的標准。

  除地區差距,審計出的還有“貧富差距”。

  按相關規定,對高收入人群應核實其實際收入,提高征收標准。但湖北、河北、四川三省的15縣,對高收入人群採用的是按當地年均收入計算出的征收標准,或最低征收基數的固定倍數確定的標准。

  而2011年,雲南金平縣城鎮居民應繳納的社會撫養費,是其收入的8.88倍﹔而農村居民,則是其收入的9.1倍。

  ■ 觀點

  北京大學社會學教授陸杰華認為,地方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目前不能制定全國統一的標准,但地方的自由裁量權必須細化”。

  吳有水說,收費標准不統一,不僅不公,還引導了人員流動,“有的從這個縣,遷到另一個縣。有一對山東夫婦,將戶口遷到了新疆,生完孩子再遷回原籍”。

  3 是否存在行政攤派?

  征繳任務列入考核指標體系

  媒體多次曝出因行政攤派社會撫養費指標,引發了“被超生”事件,乃至發生自殺悲劇。

  2008年,並未超生的河南省淅川縣鐵僵溝村支書龔國華,為完成鄉裡分攤到村裡的撫養費任務,自掏腰包交了6000元。今年7月,河南西平縣居民王茹萍再次接到4萬元社會撫養費征收通知單后,自殺身亡。此前,她已為超生的兒子交過1萬元社會撫養費。

  審計結果顯示,行政攤派社會撫養費在各地普遍存在。

  如甘肅皋蘭縣規定,征繳任務基數納入年度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指標考核體系,對完不成征繳任務的鄉鎮,缺額部分由縣財政部門從撥付鄉鎮的補助經費中扣除。

  為完成征繳任務,有的還借款墊付,有的讓財政資金在賬戶上“空轉”,如四川岳池縣,將縣財政返還的社會撫養費,再次解繳入庫,“重復”記賬。

  ■ 觀點

  吳有水有一張“預借”社會撫養費收據,某地為完成征收任務,向沒有超生的居民預借社會撫養費,“說超生時就不用交了。這種‘放水養魚’無異於鼓勵超生”。

  4 是否出具統一收據?

  至少1.24億元涉嫌亂收費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征收應出具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據。

  審計報告顯示,各地普遍違反征收程序,如未經調查取証就下達征收決定書、未下達征收決定書就“先行”收費﹔使用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收據、定額收據、三聯收據,甚至直接打白條。

  初步統計,45縣未下達征收決定書就先行收取的費用達7364.47萬元,約佔收繳總額(24.493345億元)的3%。

  45縣使用白條等非社會撫養費收據,收取的費用合計約5022.47萬元,約佔收繳總額的2%。

  僅未下達征收決定書就收費、使用非專用收據收費這兩項,涉及金額就約達1.24億元,佔收繳總額的5%。

  ■ 觀點

  吳有水說,他經常遇到收到白條的當事人,“社會撫養費方面的訴訟案件和行政復議都很少,一個原因就是當事人拿的是白條,投訴無門”。

  5 是否成創收“手段”?

  有的地區擅自“降價促銷”

  審計結果顯示,45縣因自行降低收費標准,少征社會撫養費約2.07億元,佔比約8.45%。有的地區擅自降低標准或減免費用,有“降價促銷”嫌疑。

  如雲南彝良縣洛澤河鎮發文通知“一次性交清應征數的家庭,減免優惠40%﹔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主動來交繳,且交繳一次性不低於應繳數50%的,減免優惠15%”。

  有的地區則巧立名目增設收費項目,或擅自提高征收標准。如湖南鳳凰縣、沅陵縣,增設上環押金、違約金、計生投入費、贊助費等收費項目,“增收”了105.11萬元。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要求,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或擅自提高征收標准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審計報告表明,湖南鳳凰縣、沅陵縣和甘肅的民勤縣,均清退了多收的費用,但未有任何責任人受處罰。

  ■ 觀點

  吳有水認為,執法不嚴也是社會撫養費亂象的一個“成因”,“攤派任務、打白條亂收費,依法不僅應該撤職,還應該追究法律責任。但現實中,有多少計生干部因此受到了處罰?”

  6 錢花到了哪些地方?

  多用於“反哺”下級政府

  原國家人口計生委2011年發文強調,“杜絕按比例返還社會撫養費,以及以社會撫養費征收數額作為標准撥付計生經費的現象”。

  但審計結果表明,各地的社會撫養費全部按比例返還、劃撥到了下一級政府部門,社會撫養費是計生經費的重要來源。

  初步統計,45縣向下級部門劃撥的社會撫養費,合計達20.706797億元,佔比約達84.54%。

  上述違規返還、劃撥的社會撫養費,都用在什麼地方?

  審計報告披露,45縣挪用的社會撫養費金額,不少於2397.68萬元。其中,用於計生事業支出的僅一筆。

  其他費用多被用於部門工作經費。

  ■ 觀點

  “地方特別是欠發達地區,為什麼熱衷收社會撫養費?主要就是關系到當地利益”,陸杰華說,“斷掉縣市的財政支配權,那麼攤派、亂收費等現象都會有所收斂”。

(責編:李棟、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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