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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88畝宅基地建別墅東莞政府發証任其買賣

2013年12月02日08:31    來源:京華時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港商88畝宅基地建別墅東莞政府發証任其買賣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宅基地使用權專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不得出讓、轉讓,其他人員無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然而,在廣東東莞,一位香港籍商人不僅取得了當地一塊面積達88畝的宅基地使用權,還建起了49棟別墅,當地政府更是為別墅“開綠燈”發放房產証等手續,使其可在市場交易。

  宅基地上建別墅非當地戶籍可買賣

  1993年4月17日,沙洲村民與香港籍商人唐柏江簽訂合同,約定沙洲村將舊圍一塊宅基地轉給“展隆有限公司”使用,轉讓費用330萬元,使用期限為60年,至2053年4月15日止。舊圍位於石碣濱江西路旁,面臨東江,地段極佳。

  接下來3年,唐柏江陸續在舊圍建起49棟別墅,起名叫“好望角”。當時,對於唐柏江建別墅出售的行為,有些村民有意見,但被支持者的聲音蓋過去了。“因為合同中畢竟沒有約定怎麼使用土地。”沙洲村村民盧俊成說。

  讓村民們沒想到的是,隨后10余年間,“好望角”的別墅被多次轉手買賣,已出現第三、第四手業主。“我們覺得奇怪,這裡的土地是我們村的,他們沒有房產証,怎麼會有那麼多人買?”沙洲村村民劉志奇說。

  更為蹊蹺的是,有村民到當地房管部門查詢得知,這些別墅不僅有房產証,還有土地証。唐柏江別墅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証》顯示,該宅基地1996年4月29日登記,由東莞市國土局蓋章。其房產証顯示也是在1996年辦好,建筑面積為320.12平方米,共三層,房屋所有權性質為私有,並蓋有“東莞市人民政府房地產權証”。

  根據我國法律,農村宅基地所建房屋產權可以轉讓,但受讓人必須是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然而,記者以廣州居民身份向房屋中介提出購買意向時,對方聲稱,沒有問題,到時別墅的房產証和土地証都可以更名。

  為要回土地,當地村民要求東莞國土部門撤銷相關權証,但至今仍未得到答復。

  官方稱歷史遺留審批過度過濫

  據村民反映,唐柏江在建設過程中逐步擴大使用面積,目前“好望角”實際佔地已超百畝。

  “好望角”小區綠樹成蔭,環境頗佳。據介紹,涉事的49棟別墅小則佔地100多平方米,大則佔地超過1000平方米。少數別墅是上世紀90年代所建,大部分別墅已經推倒重建。

  香港籍商人為何可以拿到石碣的宅基地?東莞市國土局副局長葉紹焜表示,出於上世紀90年代招商引資的需要,東莞市國土局將宅基地審批權下放。為調動村、鎮兩級經濟發展的積極性,鎮政府給予村一級充分的自主權,村可支配土地,發展集體經濟。在此背景下,港商唐柏江以“住房困難”為由取得了88畝宅基地的使用權。

  葉紹焜說,根據1991年修訂的《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有權向當地政府申請宅基地建住宅,並可給予增加20%的額度照顧。

  然而記者調查發現,根據《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宅基地使用標准,唐柏江取得的88畝宅基地明顯超過“20%照顧”這一限度,涉嫌“超標”轉讓。

  “不得不承認,宅基地審批權下放過程中,我們發現過審批過度過濫情況。”葉紹焜表示,這是當時歷史條件下產生的歷史遺留問題,不能用現在的法律制度去判定20多年前不規范的用地管理行為。

  別墅成小產權歷史欠賬難算

  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周玉忠表示,即使通過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最終辦理了產權証和土地証,但由於其集體土地性質並未發生根本改變,其“小產權房”的屬性依然未變。

  然而,“小產權”三字對於居住在“好望角”的業主來說,似乎不是問題。一些住戶說:“我們房子有政府頒發的權屬証明,就是合法的,這裡的業主都差不多,我們也不怕。”

  當地政府正面臨兩難抉擇:一面是如何應對沙洲村民希望政府部門撤銷這些別墅相關權証的強烈訴求,另一面是如何對待這49棟別墅的“合法”既成事實。

  記者在採訪東莞市國土局方面時,未能得到明確答復。該局以“歷史遺留問題”為說辭,並給出兩大理由:一是東莞在土地政策方面可以先行先試﹔二是當時經濟發展突破了宅基地原有的住房需求。

  對此,廣東南日律師事務所律師甘貴庚認為,無論東莞的房產政策怎麼特殊,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應該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並且是滿足自己居住的需要。他說:“土地法早就有了相關規定,當時招商引資的一些政策無論如何也不能和國家法律相違背。”據新華社電

(責編:周素雅、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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