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昨日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其中將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作為銀行任命高管的基本條件之一,如本人或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將不能擔任高管。
強調任職者近親屬的財務狀況
《管理辦法》從制度上確立了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核准、動態持續管理、任職資格終止等全流程監管模式。
在高管的任職資格方面,強調了任職者及其近親屬的財務狀況。《管理辦法》規定,如本人或其配偶有數額較大的逾期債務未能償還,將不能擔任高管。
此外,如果任職者本人及其近親屬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或者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東單位合並持有該金融機構5%以上股份,且從該金融機構獲得的授信總額明顯超過其持有的該金融機構股權淨值的話,也不能當選高管。
違法高管最高可取消終身任職資格
此前,多家銀行高管落馬與經濟問題相關。原中國郵儲銀行行長陶禮明因涉嫌違規貸款、收受賄賂、非法集資已於2012年12月底被正式批捕。原農行副行長楊琨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已於今年5月被“雙開”,他還被外媒報道欠下澳門賭債30億元人民幣。此外,多地銀行分支機構的行長也被曝涉嫌高利貸、非法集資等不法行為。
有分析認為,銀行高管出現經濟犯罪與此前監管不力有關。銀監會昨日也表示,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經濟環境、監管制度和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經營模式等機制的深刻變革,部分法規制度已難以滿足現今監管工作和銀行經營的實際需要,因此制定了該《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中對於高管違法違規行為列出了相應處罰,情節特別嚴重或造成損失數額特別巨大的,最高可取消直接負責的高管十年以上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據悉,該規定將於2013年12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