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於2013年8月至9月組織全國審計機關5.44萬名審計人員,按照“見人、見賬、見物,逐筆、逐項審核”的原則,對中央、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5個計劃單列市、391個市(地、州、盟、區)、2778個縣(市、區、旗)、33091個鄉(鎮、蘇木)的政府性債務情況進行了全面審計。
此次共審計62215個政府部門和機構、7170個融資平台公司、68621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2235個公用事業單位和14219個其他單位,涉及730065個項目、2454635筆債務。
結果顯示,截至2013年6月底,全國各級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為206988.65億元。這也是我國首次摸清政府債務底數。
審計結果表明,目前我國政府性債務風險總體可控,但有的地方也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
■ 名詞解釋
政府性債務
由3部分組成,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政府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和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
政府債務
特指政府性債務中的政府負有償還責任債務,包含銀行貸款、政府債券、信托融資、集資、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
政府債券
政府財政部門或其他代理機構為籌集資金,以政府名義發行的債券。現行《預算法》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2009年中央政府代發2000 億元左右的地方政府債券,並且隻有省級政府和計劃單列市具備通過中央代發地方債券的資格,地級市、縣級市禁止發行地方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