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侵權不作為,網購平台要擔責
【規定】:
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請求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數據顯示,2012年我國網購用戶達2.47億個,網絡交易金額突破1.3萬億元,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食品、藥品的消費者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據中消協統計,2012年網絡購物投訴20454件,佔銷售服務投訴量的52.4%。2013年上半年網絡購物投訴18471件,2013年上半年食品、藥品投訴20530件。為更好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特作出上述規定。
代言虛假食藥廣告,可被追責
【規定】:
消費者因虛假廣告推薦的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遭受損害,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2013年10月,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此次,司法解釋對此進一步明確。
孫軍工說,在連帶責任中,消費者既可以一並起訴食品、藥品的生產商、銷售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請求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起訴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作為被告,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然后再向其他責任主體行使追償權。
《 人民日報 》( 2014年01月10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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