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能否主張消費者權利?贈品不合格能否索賠?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食品藥品消費維權領域熱點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統一裁判尺度,加大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該司法解釋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職業打假者不受支持
【規定】: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通常情況下,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張勇健同時明確,職業打假不在規定的范圍內。職業打假通常是有組織的、經常性活動,不具有法定的消費者身份,其打假活動具有雙刃劍性質,也有可能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
“贈品”不是免責借口
【規定】:
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孫軍工說,食品、藥品事關消費者人身安全,即使贈品,也必須保証質量安全。消費者對贈品雖未支付對價,但是贈品的成本實際已分攤到付費商品中。贈送的食品、藥品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亦應承擔賠償責任。
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藥品在實質上屬於商家讓利性質,故對於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規定》作了限定,即該贈品必須實際出現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
人身權益未受損,亦可索賠十倍
【規定】:
生產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准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准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針對食品領域的亂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了食品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
有觀點認為,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應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孫軍工說,最高法特出台上述規定,消費者主張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以統一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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