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近期,稅務人員對某企業實施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12年1月和11月組織員工旅游,共支付旅游費用8.8萬元,並未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認為,旅游費用通過福利費列支,不需要扣繳個稅。依據稅法規定,稅務人員要求該公司補扣個人所得稅,並處以50%罰款。
稅務分析: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証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的規定,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証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並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並,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組織員工旅游所支付的費用,應並入員工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並由企業進行代扣代繳。 鈕蓉 楊光
(來源: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