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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勞動合同若干規定》征求意見

不簽勞動合同 單位須付雙倍工資

高健

2014年01月28日16:23    來源:北京晚報    手機看新聞

  昨天,市法制辦就《北京市勞動合同若干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規定》要求:一年內不和勞動者簽勞動合同,單位要付兩倍工資﹔滿一年仍不簽合同,則視為和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規定》征求意見的期限從昨天起至2月17日,市民可登錄市法制辦網站(http://www.bjfzb.gov.cn)、“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或郵寄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區槐柏樹街2號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郵政編碼100053,信封上請注明“北京市勞動合同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等幾種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員工信息單位要保密

  《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與其工作相關的其他情況。同時,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錄用要求,如實提供本人的身份証件、學歷、職業技能、就業狀況、工作經歷和與其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狀況等証明。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公開的內容外,未經勞動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其個人信息。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勞動者。勞動者應當在15天之內予以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規定》明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兩倍工資。工作滿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滿一年的當日起不再支付兩倍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未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應當折抵試用期,未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期限的,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責令單位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合同,逾期不改的,可以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人數,對用人單位處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解約提前30天書面通知

  當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時,以勞動者上一個月正常勞動的工資為標准,但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准。

  此外,《規定》還要求,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准,每延遲通知一日,支付一日工資的賠償金。

  本報記者 高健

(責編:喬雪峰、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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