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賈世煜)在11月28日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正式成立后,廣東、山西等地也紛紛出台文件加快推進登記整合工作。昨日,新華社透露《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很快將出台。中新網從參與制定該條例的專家處獲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最快在本周或下周公布,將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嘯曾參與制定《暫行條例》。他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目前,地方登記機構如何統一的問題還需要時間。“3月1日實施暫行條例的話,時間太短,應該留一個比較長的時間才好。”
“增加了不動產登記員制度”
今年8月15日,國務院法制辦將《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及說明全文公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從我目前看到的材料來說,《暫行條例》和此前征求意見稿的區別主要在於增加了不動產登記員制度。”程嘯說,此前的房屋登記辦法和土地登記辦法中在不動產登記員制度方面有相關規定。房屋登記辦法中有房屋登記官,土地登記辦法中有土地的持証上崗。“實際上這個事情已經做了一段時間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正式頒布后就是在國家立法層面,原來是在部門規章層面,意義不一樣。”
程嘯說,《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征求意見稿的區別還體現在登記類型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對首次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查封登記等做了一個列舉,為以后具體的規定提供了一個法律依據。
“條例規定不允許隨便查詢”
程嘯還提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還對查詢作出規定。他說,民事主體去登記機構查詢的話要說明目的,以免有不正當的目的。“按照物權法規定,必須是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才可以,不允許隨便查詢。”
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說明中指出,按照2013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關於整合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職責的要求,征求意見稿明確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條例說要統一登記機構,但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程嘯表示,登記機構將來是作為行政機關還是事業單位,應該是由各地方政府去決定。“各地情況不一樣,有的地方如珠海早就是統一的,但多數地方是分開的。”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