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9月7日電 (記者李麗輝、吳秋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証監會三部門發布通知,經國務院批准,自2015年9月8日起,實行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証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証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証券登記結算公司,証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 人民日報 》( 2015年09月08日 10 版)
(責編:王千原雪、呂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