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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論壇成P2P公司拉客渠道 專家稱慎防龐氏騙局

賀 駿

以宜信為例,其整體架構可以分成兩個部分:左邊資產就是宜信對外放貸的金額,右邊是債權,就是宜信對外轉讓的債權,宜信處於中間。法律人士認為,如果P2P公司在轉讓真實債權的同時,也轉讓了大量不存在的債權,吸納了大量的資金,造成債務大於資產的情況,這種情況其實就是典型的非法集資。
2013年06月17日11:21    來源:証券日報    手機看新聞

  法律人士認為,如果P2P公司在轉讓真實權的同時,也轉讓了大量不存在的權,吸納了大量資金,造成債務大於資產的情況,這種情況其實就是典型的非法集資

  國內的P2P企業很多正在脫離P2P本來應該有的定義,逐漸走入灰色地帶,與非法集資的區別越來越模糊。

  所謂P2P網絡借貸平台是P2P借貸與網絡借貸相結合的金融服務網站。P2P借貸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縮寫。即由具有資質的網站(第三方公司)作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發放借款標,投資者進行競標向借款人放貸的行為。網絡借貸指的是借貸過程中,資料與資金、合同、手續等全部通過網絡實現,它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民間借貸的興起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金融模式。

  “注冊一家P2P公司,隻需要到工商部門登記即可,沒有注冊資金的要求,也無監管要求,更無投資人數限制,相比成立一家私募基金更加容易。”一家新成立的P2P公司的創建者如此表述。這家P2P公司的母公司本是一家擔保公司,因為P2P來錢快,可以輕鬆賺取利差,且沒有金融門檻的硬性要求,從而出資組建了該公司。

  高收益率之誘

  被訪者給記者算了一筆賬。她稱,目前國內已有2000余家P2P公司,2007年至2011年上半年,整體融資規模由2000萬元飆升至60億元。如果按照2%的手續費計算利潤,市場的整體利潤在12億元左右,這些P2P公司隻需要從12億元中分一杯羹即可。以P2P規模較大的宜信公司為例,來自德勤審計報告顯示,宜信公司年收益高達2.5億元左右。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P2P行業的理財投資回報率一般在10%左右,相比銀行存款基准利率5.6%高出4個點的利差。在高收益的誘惑下,大量機構投資者進入該行業經營P2P公司,而處於理財端的中小投資者也被高達10%以上的理財收益深深吸引。

  收益基礎之疑

  宜信公司公開資料顯示,客戶群體主要是大學生、私營企業主、農民、工薪階層。從媒體報道來看,宜信的貸款金額從幾千元到幾萬元、幾十萬元不等,貸款利率成本基本維持在20%以上。甚至有媒體披露,一些地區的宜信客戶的實際利率綜合成本高達60%,由名義利率加服務費兩個部分構成。

  一位接受採訪的專業人士表示,事實上,無論從什麼行業來看,想要支撐借入利息高達20%以上的資金都非常困難,更何況支付60%左右實際利率,難度可想而知。“一般情況下,利息會直接沖減借款人的利潤。一個理性人借款的前提是,他借貸資金所賺取的收益要高於利息才能夠實現資金的良性循環,否則借款行為的結果必然是壞賬”。

  計提壞賬之憂

  由於缺乏監管,加上P2P借貸客戶數量龐大,並且呈現零散、短暫的特點,要對P2P的壞賬率進行審查是不容易的,近乎於不可能。

  目前P2P行業普遍計提了2%的風險保証金作為壞賬准備,比如宜信。而銀行目前要求的撥備覆蓋率是150%。

  宜信CEO唐寧表示:“宜信壞賬率從百分之零點幾到2%、3%都有,不同理財產品的壞賬率不同。宜信員工對外宣傳的壞賬率為0.8%。”

  上述專業人士指出:“以0.8%的壞賬率計算,呆賬率肯定高於0.8%,不良貸款率肯定高於1.6%,因此2%的風險保証金對應的撥備覆蓋率肯定低於125%,低於目前銀行要求的150%的水平。宜信作為行業老大尚且如此,其他小平台更不用說。”

  該專業人士還指出,就宜信來講,假定其所做的債權轉讓都是真實合法存在的,那麼剩下的關鍵就是要看壞賬率。“宜信的制度設計使得P2P這個游戲變成隻要不斷有人投資進來,那麼無論本身固有的債權到底是好是壞,都不會產生太大的問題,游戲的核心就是如何不斷地做大規模,不斷地吸引人進來。確保游戲可以不斷玩下去”。

  據了解,宜信目前已經在全國多個城市開展了自己的分公司業務,並且在各地不斷舉辦財富、理財論壇,來吸收社會資金。

  金融詐騙之嫌

  上述專業人士稱,P2P的確是金融創新,利用現有的法律體系,衍生和創造了一種交易模式,但是當這種模式不在陽光下運行的時候,就成了一件很危險的事情。

  以宜信為例,其整體架構可以分成兩個部分:左邊資產就是宜信對外放貸的金額,右邊是債權,就是宜信對外轉讓的債權,宜信處於中間。宜信對外放貸的金額應該是大於等於對外轉讓的債權。當宜信對外放貸的金額小於債券轉讓的金額時,就存在金融詐騙之嫌。

  很多P2P公司的對外宣傳中,都稱是在先找到借款人之后再推薦給債權人。實際情況是大量的借貸雙方彼此並不了解的案例,整個放貸的過程都是與P2P公司簽訂的,而借款人也是與P2P公司發生關系,這種出資人和借款人相互隔離的模式下,債權的轉讓事實上都是預先簽訂合同下的行為,很容易偏離債權轉讓本來應有的軌跡,主動權其實都掌握在P2P公司手裡。

  法律人士認為,如果P2P公司在轉讓真實債權的同時,也轉讓了大量不存在的債權,吸納了大量的資金,造成債務大於資產的情況,這種情況其實就是典型的非法集資。記者 賀 駿

(責編:曹華、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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