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和參與金融機構重組改造。”國務院辦公廳日前發布的《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指導意見》明確表示,將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
民營資本可以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無論對於資本還是對於銀行業當然都是一件好事。但是其中不可忽視的,是“自擔風險”四個字。換個角度理解,這也意味著,如果風險過高、經營不善,即便是銀行也是有關門大吉的可能性。
銀監會給出的解釋是,之所以強調民營資本要自擔風險,主要是為了防范道德風險,防止金融機構經營失敗的風險外溢。這可以避免在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還不健全的情況下,出現風險處置真空,或者演化成依賴國家信用提供隱性擔保。
無法控制的“風險”究竟有多可怕?即便是從銀行發售理財產品這個小角度來看,銀行在銷售理財產品之前冠以誘人的宣傳,卻故意回避潛藏的風險,最終因運作不善導致虧損,近年來諸如此類的案例屢見不鮮。
對於財大氣粗的銀行來說,理財產品的風險飆高導致虧損或許只是“毛毛雨”。可對於很多投資者來說,一款理財產品的血本無歸,往往意味著災難性的風險。
“銀行過去是做儲蓄業務的,大家都認為把錢存在銀行是沒有風險的,現在銀行在做理財產品,理財產品實際上是一種投資產品,投資者就要擔負一定的投資風險。”銀監會主席尚福林提醒銀行,告知風險、評估消費者風險承受度是銀行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
需要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是,時代在變化,“銀行就是保險(放心保)箱”的理念,真的要改一改了。以后購買理財產品,可得提前做好功課,“風險意識”要常伴身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