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绑定他人手机被骗近6万 银行判赔18000【2】--财经--人民网
人民网>>财经>>理财频道>>银行频道

银行卡绑定他人手机被骗近6万 银行判赔18000【2】

赵静

从被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中,可看出被告方的柜员曾经告知原告手机银行应预留开户人本人的手机号码,原告本人当时并未及时更改。法院驳回原告甲某要求被告支付储蓄存款59900元及利息4802.62元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银行赔偿原告甲某损失18000元。
2013年01月22日10:03    来源:中国新闻网    手机看新闻

  银行工作人员未正确指引变更密码

  甲某开通手机银行服务时咨询柜员,该卡使用的是别人的手机号办理的手机银行,资金存入后是否安全,该柜员明确告知原告将密码变更就安全了,并让原告在自助取款机上自己变更密码。

  甲某称当时其并不知道卡中同时存在卡密码和手机银行密码,且电子渠道密码只能在银行柜台上办理变更。

  该行值班经理也证实该柜员当时“迷”了,因此事,被告处已对该柜员进行“罚款”和“记分”处分。

  经法院审理得知,在原告甲某办理“手机银行”的业务中,被告在原告问及该卡使用的是别人的手机号办理的手机银行,自己存入钱后是否安全,被告方柜员告知原告变更了密码就安全了,并让原告在自助取款机上自己变更密码,被告柜员此时既未详细询问原告的要求,告知原告手机银行的风险,又未提示原告银行卡和手机银行预留的密码是两个密码,银行卡的密码可通过自助机进行更改,手机银行的密码需要在柜台进行更改。

  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签约回执》中对于“高级版”的具体服务内容没有明示,(庭审中,被告回答“高级版”的手机银行客户可以通过手机直接转账,与之对称的“普通版”只能用于小额支付和缴费)。《个人电子银行服务签约回执》中“全渠道日交易限额”明确写明“未设置”,也就是说原告对日转账金额的限额未作设置。而在被告向原告提供开通手机银行服务的过程中,被告并未以适当的方式提示和告知原告对日转账金额的限制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责任编辑:曹华、贺霞)

相关专题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