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市民甲某在办理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601939)卡的同时开通了手机银行业务,却绑定了他人的手机号,而后银行工作人员没讲解清楚未及时更改密码,致59900元的存款被犯罪嫌疑人转走,随后甲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储蓄存款及利息。
21日,记者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获悉,经审理该院认为甲某与银行都负责任,且甲某负主责,遂判令被告银行赔偿原告甲某损失18000元。
被诱导银行卡绑定他人手机
据了解,甲某在手机接收到“办理无抵押贷款”的短信息后,与犯罪嫌疑人通电话联系贷款事宜。
在犯罪嫌疑人的诱导下,为了证明其具有还款能力,甲某于2011年11月23日在银行处申请办理储蓄卡一张,同时申请为该账户开通手机银行服务。银行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为原告办理了开卡以及开通手机银行服务的业务手续。甲某于当日存入现金10100元,转账存款49900元。
之后,甲某按照犯罪嫌疑人指定的手机号绑定在自己的银行卡上,开通了手机银行服务业务。并按照犯罪嫌疑人的指令,设置了手机银行的密码。至此,甲某办理的手机银行服务的私人信息和账户情况已经全部被犯罪嫌疑人所掌握和控制。
随后,甲某账户中的59900元通过开通手机银行服务时预留的手机号码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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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华、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