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青县农信社千万元存款失踪 或涉高利贷--财经--人民网
人民网>>财经>>理财频道>>银行频道

山东高青县农信社千万元存款失踪 或涉高利贷

此后的2010年6月3日到6日,张杰名下剩余的50万元也在高青县农信社不同的分社,陆续通过附属卡取现以及PO S机消费的方式被“取走”。王心波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0年9月17日、18日两天,王心波向卡内累计存入300万元,此后9月18日-24日期间,这300万元通过附属卡在高青县农信社不同的分社被转账、取现。
2013年06月07日08:43    来源:经济参考报    手机看新闻

  “200万元定期存款,一年到期后想取出来,却发现卡上分文不剩。钱存到银行也能失踪?”山东枣庄的张杰回想起自己的经历,眉头紧皱。

  山东东营的王心波、毛先生、郝女士,以及枣庄的王爱民都和张杰有同样的遭遇,他们先后在山东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路分社开户5张银行卡,分别存入3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以及200万元的定期存款,然而到期后都惊愕地发现卡上资金余额为“0”。

  2011年12月1日,张杰一纸诉状将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路分社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他的存款;12月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2012年2月8日开庭审理,储户认为银行违约要求维权,而农信社却认为储户蓄谋合同诈骗。

  直到今年1月11日,张杰意外收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被告知“山东省高青县公安局已于2012年7月2日,以张杰合同诈骗为由立案侦查。”至今,该案悬而未决。

  当地监管部门的知情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涉及这件事(存款失踪)的远不止这些人,其中牵涉到非常复杂的高利贷借贷关系,金额非常大,具体我们不能透露,一切等公安机关调查结果出来再说。”

  千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2011年6月,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山东省农信社表彰为“六型”团队的先进基层单位。然而,就在这一年,该社多位储户在取款时发现自己的高额存款“不翼而飞”。

  张杰回忆说,2010年5月,枣庄的王爱民告诉他淄博一家信用社揽储,只要把钱存一年定期,就可以每个月获得3分的利息。“当时,王爱民承诺这笔利息由他支付给我,与银行存款利息无关;我想可能是银行找来一些有社会关系的人帮忙高息拉存款,之前也听说过有这样的事,并且王爱民说他自己也在那儿存了200万元。”

  在高利息的诱惑下,当年5月29日,张杰驾车从枣庄到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路分社开户。“我先见了这家分社的主任郑保新,他让我到柜台办理开户手续。柜员给了我一张空白的开户单,并复印了身份证件,填写完后,柜员给了我一张借记卡,之后我就回枣庄了。”

  5月31日,张杰为了检验借记卡的真伪,先后在枣庄的两个信用社网点营业柜台上,通过原有的其他银行存折转账到该卡10元钱,再取出9元,发现这张卡能够正常使用。因此,他随即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该卡转存了200万元。

  然而,令人费解的事在这笔资金存入两天后发生了。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路分社的交易单据显示,6月2日,张杰借记卡的附属卡发生了一笔150万元的转账交易,并且是柜面操作,转入的户名为项文杰,张杰称他“并不相识”此人;业务代理人为韩磊,信用社授权人是郑保新。

  此后的2010年6月3日到6日,张杰名下剩余的50万元也在高青县农信社不同的分社,陆续通过附属卡取现以及PO S机消费的方式被“取走”。

  “哪来的附属卡?不可思议!”张杰强调“我当时就只填了一个开户单,并且只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没有事后银行说的什么附属卡。《经济参考报》记者看到,张杰所持的这张借记卡标明为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信通借记卡,有16位卡号和银联标识。而交易单据上显示的附属卡卡号和张杰持有的主卡卡号完全不同,但却是5月29日张杰办理信通借记卡后的5分钟内,以张杰的名义开的户。两张开户单的经办人均为李娜,且有郑保新盖章。

  和张杰同样遭遇的还有山东东营的王心波等4人,他们均表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借记卡附属卡“被开户”。存款到期后,他们分别来到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路分社取款,都惊愕地发现卡上余额为“0”。王心波提供的开户单显示,他2010年9月16日在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路分社开户,之后的5分钟内“被开户”了附属卡,经办人同样为李娜,有郑保新盖章。

  王心波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0年9月17日、18日两天,王心波向卡内累计存入300万元,此后9月18日-24日期间,这300万元通过附属卡在高青县农信社不同的分社被转账、取现。

  存款“被转账”或涉高利贷

  据调查了解,张杰等5个人从事不同行业,有的做煤炭生意,有的做建筑材料生意,都是当地的民营小企业主,衣食无忧。

  王心波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事发之后,我找到中心路分社的韩磊,他写给我一份情况说明。”

  从情况说明中,记者获知,2009年8月,韩磊让东营的林经理去物色所谓的“投资人”,以月息6分的条件谈存款业务,具体操作为“投资人”持有主卡,韩磊等持有附卡,而附卡由韩磊借用“投资人”的身份办理。2009年9月,韩磊打电话给一位叫王小龙的人去银行用名为王心波的附卡转账,韩磊称这种转账为找王心波“贷款”“此笔贷款的额度为300万元,目前附卡在我手中。”韩磊在情况说明中写道。

  王心波后来得知他的这300万元流向了河南一家企业,具体是什么企业他不清楚,只打听到和韩磊等人放高利贷有关。

  东营的毛先生2010年6月将300万元存入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路分社“我存款时也是通过朋友介绍,给我3分的月息,存3个月。我通过电汇转账的方式将钱存入这家信用社的借记卡内,事后才得知被分两笔通过附卡转走。2010年10月,我直接找到郑保新,他向我承认在资金转账过程中他帮了忙,而资金用作投资棉花生意了,短时间内收不回来,希望我宽限一段时间,千万不要把事情闹大。”毛先生说,“当时,郑保新都给我下跪了。但2011年春节后,我再去找郑保新,却发现怎么也联系不到人。”

  东营的郝女士也对记者表示,她的300万元同样是陆续通过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发的借记卡附卡“被转账”。据她事后打听,这些资金流向了山东济南一家地产企业。

  “实际上,牵涉这件事(存款失踪)的远不止这些人,还有别人向我们投诉。”淄博银监局高青县办事处一位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我们去年对此展开了一些调查,后来汇报给淄博银监局监管二处,交由他们进一步调查处理。整体来讲金额非常大,具体我们不能透露,一切等公安机关调查的结果。据我所知,其中牵涉到复杂的高利贷借贷关系,还有的人是直接和郑保新等人建立的借贷关系。听说郑保新得神经病了,已经被开除,其他员工也已被开除。”

  山东农信社风险控制现“真空”

  记者来到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路分社,只见该网点门可罗雀,面积非常小,仅有3个办理业务的柜台窗口,没有专门的客户休息区。当记者询问李娜、韩磊和郑保新是否还在时,被告知“不清楚有这些人”。该网点员工透露“我们一年会轮一次岗,不是长期都在这里。”对于办理借记卡附卡业务,员工说,“需要由本人持身份证办理,不过现在这个业务已经停办了。”

  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王玉华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我们在2007年就推出了银行借记卡办理附属卡的业务,目的是方便储户由亲友代办业务,附卡和主卡的资金额度相通,只是卡不同而已。2012年,附卡业务办理得比较少,我们也意识到了问题。”

  对于储户存款“失踪”,王玉华连连“喊冤”。他否认李娜、韩磊、郑保新是该信用社的员工,称银行员工不可能私自为客户开卡,并认为张杰等人储蓄资金“被转账”和该信用社无关,很可能是储户合同诈骗。

  然而,这5位储户如此大笔金额的频繁转账,农信社为何没有警觉并且监控?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厅的大堂经理告诉记者“一般超过5万元的转账,在柜面办理的话,必须由本人带着身份证原件来填写单据,如果有代办也需要持卡人的身份证原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额度十分大的转账,还需要复核并由主任签字授权。”由此不难想象,如果高管参与或“协助”将储蓄资金挪用,就能轻而易举避开风险监控。

  在农信社的监管机制方面,据了解,地方农信社管理和风险处置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部门组织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央行则提供再贷款支持及风险处置分工和机制安排。大多数省份已通过组建省联社的方式负责风险管理和处置。

  不过,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县级农信社的领导一般由县政府任命,当地银监部门没有具体实权,而是在监管上给予指导意见。”

  “近年来,确实有银行员工充当资金掮客参与高利贷的案子,不过,多名员工作案、金额高达千万元以上的应属大案,银行风险监控必然存在问题。”中部地区一银监局合作监管处负责人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分析称“银行有向银监部门报送风险案件的责任,而银监部门也会就此对银行进行考核。若发生风险案件,地方银监局会派人到现场调查,情节严重的则要求更换高管。”

  据悉,目前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为孙希荣,上任至今有一年左右的时间,也就是说,2012年初,该农信社更换了主任。对于千万元存款“失踪”的事件,孙希荣对记者避而不谈。

  案件移交公安悬而未决

  2012年2月8日,张杰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张杰的代理律师鲍家振说,“当天,对方律师称郑保新精神异常,而且李娜、韩磊等关键人物都没有出庭。不过,庭上,被告(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原告(张杰)没有收到过附卡的事实表示无异议;对200万元存款由被告支付给韩磊等人的事实也无异议。但最终没有宣判。”

  “法院迟迟不出判决结果,之后也没有再开过庭。”鲍家振阐述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所以,我建议张杰提出判决申请。”

  2012年12月26日,张杰向淄博市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对本案进行裁决”。但出乎意料的是,2013年1月11日,张杰收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被告知“山东省高青县公安局已于2012年7月2日以张杰合同诈骗为由立案侦查。”因此,法院将该案件移送给高青县公安局。

  “这显然是农信社去公安局报了案。诈骗属于刑事案件,按照我国经济审判中‘先刑后民’的原则,就需要公安机关先调查取证给予侦查结果,然后法院才能去审判张杰的民事诉讼。”一位处理经济案件的资深律师对《经济参考报》记者分析称。

  该律师还坦言“银行采取缓兵之计的情况很常见,如此一来,法院的审判就不受法律审限期的限制,案子可以遥遥无期。还有种情况就是,银行把责任归咎于涉案员工,那么即便是案子判下来,也可以和自身撇清关系,免去额外赔偿的责任。”

  在电话采访中,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王玉华坚称,张杰等人储蓄资金“被转账”和该信用社无关,很可能是储户合同诈骗。“我相信公安机关3个月后会有一个调查结果。”

  除张杰外,王心波也起诉了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我是10个月前起诉的,2012年11月8日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至今没有判决。不过,我的案子还没有移交公安局。”

  “我还没有起诉,但咨询过律师和银监部门的朋友。”毛先生说,“现在维权无门啊,300万不是个小数字。我只有先观望张杰他们的审判结果再做打算。”

  “之前我要求法院尽快判决,现在我要求公安局拿出调查结果,哪怕是我诈骗的证据。前不久,公安局仅例行公事地来问了我一些情况,之后没拘留我也没再找过我。这件事明明我是受害人,在他们(高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变成我诈骗了。实在无法理解!”张杰十分无奈地说。

  截至记者发稿,高青县公安局并未透露案件具体情况,仅表示“案件目前正处于侦查阶段。”

  对于此案进展,本报将进一步关注。

(责编:曹华、刘然)

相关专题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