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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管理市场存四方面问题 缺乏统一法律规范

2015年01月09日09:40    来源:人民网-银行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1月9日电 (记者李彤)日前,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发布的《中国财富管理市场制度设计研究》显示,当下我国财富管理市场呈现跨行业、交叉性特征,出现业务同质化、监管碎片化等现象。《研究》认为,信托是较适合财富管理的法律制度安排,建议按照《信托法》规范财富管理业务。

    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私人财富增长势头强劲,截至2013年已高达22万亿元,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投资资产规模超过1000万元的高净值人士超过70万人。虽然经济增速放缓,但财富管理的市场需求在不断提升。

    有业内人士表示,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目前仍处于“产品导向”阶段,而欧美财富管理机构已经转向“服务导向”和“客户导向”。财富管理行为的法律关系也较模糊,缺乏统一的制度体系和法律规范。

    《研究》指出,我国财富管理市场存在的四方面问题。一是法律方面,目前市场上财富管理业务适用的法律关系包括信托、委托、有限合伙、公司等。法律关系不统一、不明确,使得司法实践面临诸多问题,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资产管理机构经营风险加大,以及整个财富管理市场扭曲。

    二是监管方面,监管制度缺乏统一规划与设计,碎片化、过度行政化、小修小补常态化;系统化办法少,临时通知指引多;分业监管在不同财富管理业态间存在宽严不一和监管套利问题。

    三是市场主体方面,同质化竞争激烈,客户关系体系细分不够;市场缺乏退出机制以及各种原因形成的刚性兑付的尴尬境地。

    四是基础设施滞后,风险评估与监测技术手段低下,预警和信息披露制度没有建立,登记、确权、清算制度滞后等。

    针对建立统一的财富管理市场制度,光大银行资管部总经理张旭阳表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选择了统一监管模式,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多数财富管理业务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

    “应进一步完善《信托法》,统一信托业务界定标准,明确信托业务与产品的内涵与外延,受托人准入、义务和责任等,按照《信托法》规范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普适性原则。”他说。

    就财富管理市场监管,《研究》建议整合“一行三会”等财富管理方面的相关职能和行政执法资源,逐步实现以功能监管为特征的监管,其中要以金融产品大类划分为突破口。

    工银瑞信基金副总经理库三七表示,产品分类是财富管理的基础,寻找合适的要素、属性是产品分类的关键,其中募集方式和产品投向在所有属性中最为重要。

    他举例说道,产品采取公募还是私募直接影响其监管环境、适用法规、投资范围、运作方式,进而影响产品的流动性和风险特性。产品投向的重要性也是如此。

(责编:李彤、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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