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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格式条款霸道:1份合同藏10项单方面特权

2015年05月19日07:47    来源:证券日报    手机看新闻

  诸多特权中,最离谱的是银行有权对最核心,也是投资者最敏感的价格进行调整,且默认投资者放弃了异议权和赎回权

  ■本报记者 张 歆

  权利义务对等,通常是商业合同成立的基础,然而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投资者在格式条款面前并没有追求平等的机会,仅有的选择权是在“买或者不买”之间做出的。

  《证券日报》记者近期查阅大量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同时也是销售合同)注意到,面对全行业通行的霸王条款,投资者实际上只能选择接受。

  以南方地区某城商行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为例,一份文件内可以检索出10处“银行有权”,而且仔细甄别可以发现,这些权限都是银行单方面拥有的,投资者仅仅是单纯的被约束方。当然,这种情况并非上述一家银行的个案,即使是国有大行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其权限划分也与上述银行大同小异。

  合同设定多项银行特权

  《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发现,检索出的10个单方面的“银行有权”主要围绕产品的募集规模、是否成立、是否提前结束运作、是否接受申购等重要方面。

  在诸多的特权中,最离谱的是银行有权“对本理财产品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客户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情况下继续持有、申购本理财产品”。

  换句话说,上述表述意味着银行有权对于合同中最核心,也是投资者最敏感的价格因素进行调整,而且默认投资者放弃了异议权和赎回权。不过,客观地说,单就这一点而言,不同银行的做法还是有些区别的。例如,某国有大行表示,“银行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时,将按约定信息披露方式予以披露。投资者如不接受,可按约定申请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相对而言,更为“霸气外漏”的条款则来自“暂停申购”方面——“银行有权无条件暂停本理财产品申购请求;银行有权根据自身判断,拒绝任何客户的任何申购请求”。从上述文字表述不难看出,通过“无条件”、“任何”等绝对性词语,银行把所有的决定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这种掌控有可能导致对于客户的歧视,涉嫌侵犯了客户的公平交易权”,资深法律界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理财产品作为公开发售的产品,在销售额度未满的情况下,只要投资者的风险评级、资金体量等硬指标符合银行和监管的要求,银行就不应该拒绝其申购。”

  在“银行特权”中,对于投资者而言风险最高的是有关投资范围调整的表述,上述说明书显示,“产品存续期内,若因监管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银行有权对本产品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做适当调整”。

  “银行理财产品说明书通常已经对于理财产品投资范围预留了比较大的空间,但是由于目前刚性兑付没有被打破,银行也担心部分资产遭遇黑天鹅,难以本息全额兑付,如果银行真的遭遇了风险事件,导致产品收益不足,不排除银行借此条款投资原定范围外的更高风险产品(当然潜在收益也更高)弥补损失,例如加大非标资产投资等”,一位银行个金部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多数银行不披露理财产品运行信息,只公布结果,其中还是有灰色空间可以操作的。”

  相对而言,银行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或宣布产品不成立“特权”的风险还是比较小的,投资者主要需要承担再投资风险,并损失再投资之前的投资收益。

  此外,银行调整理财产品发行规模的“特权”对于投资者影响较小,受到的吐槽也比较少,可谓是最能被接受的“特权”。

  霸王条款不止于此

  当然,上述“特权”仅仅是记者以“银行有权”4个字为关键词检索出来的表述,银行的霸王条款远远不止于此。

  此前本报也曾报道过“超最高预期收益归银行,投资者无法说不”——大多数理财产品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最高年化收益率的部分被银行直接在说明书中设定为各种名目的管理费,所有权百分百归银行,而一位理财经理更是对记者“坦言”,“你唯一的选择是不买,但只要你买,其实各个银行都是这么规定的,你没有选择”。

  此外,银行理财产品也具有信息披露制度。这些信息披露,将会对相关产品的最新进展进行及时的披露和分析,也是投资者了解自身资金投资情况的最好窗口。但对于银行而言,这些理财产品的公告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投资者则无从选择,而一旦中间出现信息了解不及时,风险则由投资者全部承担。

  如某国有大行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强调,“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银行认为可能影响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投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理财客户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银行可视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告知客户:银行网站、相关营业网点发布、电子邮件、电话、以信函形式邮寄、手机短信等。客户应及时主动查询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如因客户未主动及时查询信息,或由于不可抗力、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非银行过错原因造成客户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有银行业内人士指出,银行预留的多种信息披露方式实际上可以帮助银行实现“有限披露”;如果银行的某些事项是必须披露但银行并不想大范围宣传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中覆盖面最小的方式进行传播。

  还有一项理财产品的霸王条款由于事关投资者收入也经常被吐槽。众所周知,从理财产品结束运作到投资本金及收益兑现,都会有一段时间差,在这段“空窗期”,银行强行在合同中约定不计任何利息,而如果恰逢节假日,“空窗期”可能高达3天-5天,对于短期理财产品来说,如果考虑这部分时间因素,甚至可以把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从神坛拉至人间。

(责编:李栋、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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