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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獲准差異化收費 收費基金種類放寬

2013年06月09日08:49    來源:中國証券網-上海証券報    手機看新聞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服務進行差異化收費﹔對持續持有期少於6個月的贖回行為強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贖回費,其中,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將被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

  昨日,中國証監會發布修改后的《開放式証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費用規定》在目前允許貨幣市場基金和部分券基金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收費基金種類,允許各類基金採用此種收費方式。

  據介紹,當前我國開放式基金銷售費用涵蓋申(認)購費、贖回費、轉換費、銷售服務費、增值服務費和客戶服務費(尾隨佣金)等多種類型,同時,《証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和《費用規定》等法律法規對銷售費用結構和最高水平等也做了相應規定。

  然而,由於全行業對同一類產品約定的收費模式、收費水平幾無差異,各銷售機構銷售同一類產品的收費幾近一致,不利於基金銷售的差異化競爭﹔同時,投資人頻繁申購贖回基金,不利於基金的投資運作,也影響了長期投資人的利益。

  証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根據新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產品設計時自主採用多種收費模式和收費水平,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服務進行差異化收費,鼓勵各類市場參與主體市場化競爭。

  《費用規定》明確,基金管理人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認購費。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可以收取申購費。認購費和申購費可以採用在基金份額發售或者申購時收取的前端收費方式,也可以採用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的后端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前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申購(認購)金額的數量適用不同的前端申購(認購)費率標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后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持有期限適用不同的后端申購(認購)費率標准。對於持有期低於3年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購(認購)費用。

  不過,《費用規定》指出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等。

  值得注意的是,為避免投資人頻繁交易對長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損害,鼓勵長期投資,《費用規定》對持續持有期少於6個月的贖回行為強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贖回費,同時將該費用按照不同比例計入基金財產。

  該發言人表示,考慮到不同基金產品的交易特性和收益特征,強制性懲罰性贖回費規定隻適用於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級基金、指數基金、短期理財產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此項調整雖然增加了短期投資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於補償基金財產,是對長期投資人權益的有效保護。

  此外,《費用規定》取消了基金管理人隻能與基金銷售機構總部簽訂銷售協議的限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基金銷售機構分支機構與基金管理人員簽署銷售協議並辦理基金的銷售業務。

  據介紹,隨著新基金法6月1日的實施,《費用規定》拓展了適用范圍,將《費用規定》的適用范圍明確為依據《基金法》並經中國証監會注冊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証券投資基金。

  該發言人表示,《費用規定》將於201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施行之日起新注冊的基金銷售費用結構、水平適用新發布的《開放式証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施行之日前已注冊的基金,其銷售費率結構、水平等的調整將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定程序自行確定。

(責編:達昱岐、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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