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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基金不满6个月将被征惩罚性赎回费

李光磊

2013年06月08日09:04    来源:金融时报    手机看新闻

  记者李光磊报道 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修改后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费用规定》)。《费用规定》将于201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为避免短期交易投资人的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的赎回行为强制收取一定比例的赎回费,同时将该费用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目前强制性、惩罚性赎回费规定只适用于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级基金、指数基金、短期理财产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此项调整虽然增加了短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于补偿基金财产,是对长期投资人权益的有效保护。

  此外,《费用规定》还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促进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机制的形成。二是丰富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三是取消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员签署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责编:达昱岐、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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