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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避遺產稅 保險是良徑

楊雪

2013年10月21日08:17    來源:金融投資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巧避遺產稅 保險是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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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楊雪

  本報記者 楊雪

  近期關於遺產稅的征收問題引發大量討論。經驗表明,在經濟規模大的國家裡,征收遺產稅的約束因素多、條件要求高。中國的經濟規模位居全球第二,又是一個處於制度變革期、市場經濟歷史短的國家。因此,推出遺產稅必須破解的難題遠比其他國家多。

  對於遺產稅的征收標准和避稅方式也同樣引發了大眾的討論,其實,作為風險保障和理財的一種方式,保險一直都是避開遺產稅的一條途徑,而近年來巨額保單的不斷出現,也正是一些富人看到了保險避稅的好處。

  巨額保單呈增長趨勢

  今年6月份,某壽險公司承保了公司成立以來最大個人壽險保單,客戶年繳保費1450萬元,繳費期10年,壽險保額2億元。今年5月份,深圳出現了兩筆總保額均過億元的保單,而在去年9月份深圳某壽險公司曾簽下總保額為1.09億元的巨額保單,當年繳費102萬元。

  對此,有險企相關負責人表示,公司的大額保單出現穩中有升的態勢。有統計數據顯示,今年1—6月份,某壽險公司深圳分公司人身險保額在100萬元以上的保單共有400多件,同比上漲85%。

  有專家認為這些高額保單在提供壽險保障的前提下,還可以為投保人提供避稅和資產傳承的功效。據介紹,現在傾向於購買高額保險的大多為企業界人士,而他們投保大額險的主要目標是避稅和避險。

  死亡是免征遺產稅的條件

  據悉,歐美國家很重視對個人財產進行遺產規劃,人壽保險是其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繳納遺產稅、負擔債務和親屬日常生活等所需的現金,很大程度上依賴人壽保險的提供。同時,人壽保險也是許多遺產規劃中的主要資產,是被繼承人死亡后,其家屬的重要收入來源。

  因此,我國台灣《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指定受益人,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果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按民法繼承之規定處理,同時並入遺產總額照章納稅。我國《保險法》第63條也有類似規定。美國內地稅法 (IRS)第2042條規定,壽險死亡給付隻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才列為遺產:一是指定受益人是遺產管理單位,或其他指定受益人比被保險人早逝﹔同時保險給付不是付給而是為死者遺產的利益﹔二是被保險人死亡時擁有保單所有權附帶之權利,包括變更受益人、解約、轉讓保單、保單貸款等權利。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壽險死亡給付可以規避上述條件,進而免征遺產稅。

  同樣,由於各國遺產稅主要是對大量有價實物和固定資產折價征稅,對於繼承人來說,在繼承遺產時首先要應付因稅款和清償債務所必須的大量現金需求,而遺產中的固定資產如果急於變現,則損失嚴重,並且可能因法律的限制不易成交,因為各國普遍實行的總遺產稅制規定遺產稅及債務的清償必須在財產分配給繼承人之前。因此,為了保護繼承人的利益,死亡者生前多制定詳細的遺產規劃,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利用壽險死亡給付的大量現金辦理信托,用於交納稅款、清償債務或購買遺產中的實物資產。

  要避稅指定受益人很關鍵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配偶可以相互指定為以對方生命為承保對象的保單的受益人,這可以避免保險金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但如果將來遺產金額和保險金額都很龐大,那麼第二位配偶死亡時,繼承人可能因累進稅率而繳納更多的遺產稅,所以以被保險人或其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為保單受益人更為恰當,信托基金是一種選擇,子女是另一種。當保單沒有受益人時,保險金就會作為死亡者的遺產。我國《保險法》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當保險金作為遺產支付時,將會喪失保險金免征遺產稅的優惠,並且處分遺產的行政成本將會增加,因為成本是按遺產公証資產的比例計算的。

  一般而言,被保險人死亡后給付受益人的保險金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和遺產稅,大多數國家壽險保費也是免稅的。在美國,個人壽險保費支出被視為個人費用,不屬於免稅范圍,但一般遺產稅法規定父母為子女支出的撫養、教育和醫療費用不列入可課稅遺產,父母為子女投保的保險費是否算“撫養費”要視稅務部門具體解釋。同時,遺產稅法都規定,納稅人享有一定的免稅額,繳納保費時應充分運用免稅額以達到避稅節稅之效果。

(責編:達昱岐、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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