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廳、省財政廳下發《關於江蘇省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今后我省公務員要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並按規定為本單位編制內的全部工作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編制外的各類用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地的工傷保險。駐寧的省屬和部屬用人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參加省本級統籌,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直接負責管理﹔其他省屬和部屬用人單位按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地的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以本單位編制內全部參保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按國家規定的最低行業基准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在“工資福利支出—社會保障繳費”科目列支。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自今年6月1日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范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項目和標准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今年6月1日前,用人單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工(公)傷職工,用人單位參保繳費后,其舊傷復發的醫療待遇(含配置輔助器具費),可由用人單位憑原始工(公)傷認定材料,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其他費用仍由用人單位按原規定處理。
此外,工傷職工服從組織安排在用人單位之間流動,或者在與企業及其他單位之間流動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接收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並在當地申報繼續參保。工傷職工辭職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人事關系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