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罚〔2013〕8号
当 事 人:吴鑫鑫
身份证号:350521198410xxxxxx
地 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港路177号江南新都汇第六号楼第一层05号房屋及第二层01号房屋
2012年4月24日至5月25日,我局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进行现场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参加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2012年157辆机动车辆保险的招标项目时,对其中22辆吨位为6.84吨的运输车以2吨以下费率报价,导致少计保费18426.3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保险投标书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已于2012年11月29日向你送达了《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保监罚〔2012〕68号)。你于2012年12月10日向我局提交《关于闽保监〔2012〕6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陈述报告》。你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未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和处罚依据提出异议,但提出你在本次招标过程中虽存在疏忽,但主观上并无故意违反监管规定的恶性,且涉及的金额较小,事后积极主动与客户沟通申请退出招标,努力消除本次事件的负面影响,申请酌情给予减免处罚。
我局认为,你提出违法金额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等情节,我局在拟定处罚幅度时已经考虑,并对你减轻处罚,处罚尺度合理。因此,我局对你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平安产险福建分公司团体业务部总监,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鉴于违法金额较小,且该公司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减轻处罚,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账号:35001895200058000888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对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如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罚款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