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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放宽险企经营大病保险业务资本要求

2013年01月30日16:49    来源:人民网-保险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1月30日电(记者朱瑶)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大病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新标准,新标准较原标准降低了对保险公司经营大病保险相关业务的最低资本要求,对险企资本的要求由自留保费的16%~18%降至10%~15%。

此次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4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显示,此次大病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新标准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采集大病保险的实际数据进行了定量测算。保监会采集了保险行业大病保险的大规模历史数据进行了定量测试,采用了随机模拟方法,区分了不同的风险共担安排、不同的业务规模和不同置信度水平,更加精确地细化了大病保险的业务风险。

第二,新标准较原标准降低了最低资本要求。大病保险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保险公司可以与政府约定风险共担安排,可以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定量测试的基础上,为体现保险监管部门对国家大病保险制度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新标准比原标准降低了最低资本要求。原标准规定,大病保险的资本要求为自留保费的16%至18%,或者是赔款金额的23%至26%;而新标准规定,资本要求为自留保费的10%至15%,或者是赔款金额的13%至17%。

据悉,保监会此举是为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评估大病保险风险,提高风险保障水平,支持大病保险发展。

(责任编辑:朱瑶、贺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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