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客车途中不幸遭遇两车相撞,致乘客吴某受伤,吴某遂向兰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客运公司和某保险公司索要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后,吴某将客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榆中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吴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余元;客运公司赔付吴某鉴定费1000元。
2010年10月4日5时20分许,吴某乘坐客运公司所有的甘A·23872号大型卧铺客车,行驶至青兰高速公路1864公里处时,与皖C·74837号半挂车相撞,导致驾驶员死亡,吴某受伤。吴某受伤后,在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87天出院。在吴某住院期间,客运公司垫付医疗费7.4万元,另给付现金5500元;吴某自付医疗费1400元。2013年1月5日,经鉴定机构鉴定吴某伤残等级为九级。
榆中法院审理查明,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全责,并且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有效的保险合同,故受伤乘客吴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承运人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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