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99号
当事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住 所: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60号金星商务大厦21楼
主要负责人:王利
经查实,2013年初,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民安产险重庆分公司”)将被保险人为重庆彬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重庆苏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梓豪运输有限公司的27笔车险直销业务分别记录为重庆景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和重庆天马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套取佣金6829.97元,其中4418.98元已支付给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扣除12%的费用后将余款返回给民安产险重庆分公司。
以上行为有调查笔录,民安产险重庆分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记账凭证复印件,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利用保险代理机构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违法金额较小,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民安产险重庆分公司罚款2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8月12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