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目击
时间: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地点: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8月20日9时30分,颜承鲁被押进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他步履缓慢、面无表情。到达被告人席审判长示意他坐下时,他迟疑了一下,随后坐了下来。
颜承鲁被捕前系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已“退居二线”的他,因涉嫌在担任局长期间受贿1033.8万元,于2012年12月25日一审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颜承鲁不服提起上诉。
今天上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颜承鲁回答问题的声音都比较小,以至于审判长提醒他声音大一点。庭审一直持续到16时30分,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一次收受720万元干股
2007年4月至2012年4月,颜承鲁先后担任兰州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及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2012年2月被免去兰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职务。
根据检方指控,颜承鲁受贿的人民币1033.8万元、2万英镑均是其在担任上述局“一把手”期间收受的。其中最大的一笔是其任出租车公司幕后“老板”所得的720万元干股。
2008年,兰州市政府为支持吉利汽车在当地的发展,成立了出租汽车报废更新工作领导小组,颜承鲁任副组长。
同年12月,上述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兰州市交通局负责筹建以吉利车型为主的出租车公司,车辆规模为350辆。
此后,时任局长的颜承鲁与该局原副局长杜明飞、兰州奔马汽车出租公司董事长金某、兰州海洋汽车出租公司总经理杨某四人商量决定,由奔马公司和海洋公司出资注册成立兰州东方汽车出租公司。
东方公司成立以后,颜承鲁指定其妹夫袁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将51%(折合车辆180辆)的股份登记在袁某名下。
2011年7月,解某找颜承鲁帮忙给某房地产公司借款时,两人口头商量决定,将登记在袁某名下的720万元股份转让给奔马公司。
同年8月4日,颜承鲁安排奔马公司董事长金某将300万元汇入某房地产公司提供的账号内,该公司向颜承鲁出具了借条。
剩余的420万元中,300万元由金某向颜承鲁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利息;100万元用于归还与颜承鲁共同生活的徐某此前向金某的借款;20万元用于归还颜承鲁此前向金某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