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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103号(国寿财险重庆分公司)

2013年08月21日15:37    来源:保监会网站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重庆保监局渝保监罚〔2013〕103号(国寿财险重庆分公司)

  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积嘉大厦21层

  主要负责人:刘明玖

  经查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经我局核准的营业场所地址为“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积嘉大厦21层”。从2012年7月开始,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未经我局批准擅自启用“重庆市渝中区筷子街2号积嘉大厦20层”作为新增营业场所,将公司客服前厅、车险部、档案室等部门搬至该场所。2013年5月16日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才向我局提交营业场所变更申请。

  以上行为有调查笔录,我局关于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开业的批复,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关于营业场所变更的请示,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未经批准变更营业场所,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擅自变更分公司营业场所,且在变更后长达10个月未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影响恶劣。此外,我局于2012年6月下发《关于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等相关事项的通报》(渝保监发〔2012〕59号),对保险机构营业场所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并强调保险机构擅自变更营业场所将追究分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在通报下发之后仍然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违法情节严重。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重庆市分公司罚款10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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