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106号
当事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住 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世界贸易中心52层
主要负责人:劳洞
经查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2011年至2012期间,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将被保险人为重庆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重庆同兴垃圾处理有限公司、重庆永通电梯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重庆钻井公司、重庆丰盛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等单位的42笔直销业务虚假记录为重庆天马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深圳美臣泰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中介机构名下,涉及保费824695.12元,套取手续费141375.64元。中介机构扣除“过单费用”后,将余款123832.85元返还给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业务员。
2.2012年5至12月期间,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通过业务招待费、公杂费、会议费、培训费、办公用品费科目虚假报销费用15笔,共计244767元。
以上行为有调查笔录,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关于康明斯等中介业务情况的说明及附表,记账凭证复印件,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关于费用报销情况说明,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第1项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罚款5万元。
上述第2项虚假报销费用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罚款10万元。
以上合计决定对太平产险重庆分公司罚款15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8月12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