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市场预期的偿二代技术标准出台还有两个月时间,昨日,偿二代又披露了新监管领域。保监会就偿二代再度公开征求意见,拟将险企母公司纳入偿付能力监管范畴,其中混合保险集团也首次被纳入偿付能力考核。
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保险集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显示,为了明确保险集团偿付能力计量标准和报告要求,防范保险集团偿付能力风险,促进保险集团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保险控股集团以及混合保险集团将同时纳入监管,以往只有前者纳入偿付能力考核范畴。
据介绍,按照国险的分类标准,保险控股集团,即由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控制多家保险机构而形成的企业集合;而混合保险集团,则是由一个非保险机构控制多家保险机构而形成的企业集合。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股权交易的日益便利,保险控股集团和混合保险集团日益增多。尤其是混合保险集团,由于其控股公司是不受资本监管的非金融机构,甚至没有显性的单一控股法人实体,集团化风险更为突出。
此次《征求意见稿》拟对保险集团分三个层次进行监管,包括单一法人公司监管、集团监管、系统重要性保险集团监管。据了解,去年我国一家大型保险机构也首次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集团的风险通常要大于单一法人公司的风险;而系统重要性保险集团的影响力更大,其风险影响面也更广,所以有必要展开这种分层次的监管。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还指出,作为偿二代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监管涉及包括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在内的“三支柱”所有要素。郝演苏对此补充指出,“相对偿一代考核指标更多,偿二代更加趋于严格和谨慎,特别是对风险的控制上,此次把集团纳入偿付能力监管范围也是一种体现,因为集团下面包含多个行业,面临不同层面的风险,集团要同时满足多个行业的监管标准,可以说监管层和集团都将迎来挑战”。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少数险企采取的故意高估或低估转让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和风险转移等手段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的资产转让定价应公允,不得通过故意高估或低估转让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和风险转移。一位不愿具名的险企负责人也直言,此次虽把混合保险集团纳入其中,较好地规避了母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风险,但如按照此意见实施,却存在监管层面的具体对接问题。如在不同性质的公司间,指标如何等同。如中银保险的控股公司中国银行,除要满足银监会的监管指标外,还要满足保监会的偿付能力指标。如由于集团所属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其他金融类成员公司资本不足导致集团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监会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并对保险集团采取有关监管措施。(刘伟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