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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保險銷售人員學歷門檻提升至大專

2013年01月16日10:06    來源:金融時報    手機看新聞

  為加強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中國保監會制定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於今天正式發布。根據《辦法》規定,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通過保監會組織的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並取得從業資格証書,而報名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辦法》將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學歷要求提高到大專,這既是回應社會關於提升保險從業人員素質的呼聲,也是基於目前保險營銷人員中高中及以上學歷人員佔比近90%的決策判斷。”保監會相關負責人稱,提高學歷有基礎現實可行,但也要靈活對待,不能搞一刀切。因此《辦法》同時規定,具備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通過規定考試后取得的資格証書可在全國范圍內通用﹔保監局可根據轄內實際調整參考人員學歷,但取得的資格証書僅在當地保監局轄區有效,這些人員如果想跨區從事保險銷售,還得另外參加考試取得相應資格証書。

  除從業資格的准入門檻提高外,《辦法》還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執業管理、保險機構的管理責任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辦法》提出,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及時、准確、完整地登記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基本資料、培訓情況、業務情況等內容。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具備基本的執業素質和職業操守。培訓內容至少應當包括業務知識、法律知識及職業道德。

  《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不得發布有關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的誤導性廣告,不得以購買保險產品作為發放執業証書的條件。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發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在保險銷售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保險公司發現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其保險產品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時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保險代理機構及其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拒不改正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終止與保險代理機構的委托代理關系並向保監會派出機構報告。任何機構、個人不得扣留或者變相扣留他人的資格証書。

  據了解,《辦法》2012年12月21日已經保監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張蘭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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