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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行政单位不得举债和对外担保

2012年12月13日09:53    来源:南方日报    手机看新闻

  财政部5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财政部官方网站上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新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称,新规删除了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的内容,明确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这意味着行政单位再无“预算外收入”。

  新规定跟地方债没有关联

  新《规则》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举办经济实体。对于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同时也规范了行政单位负债管理,引入了负债的概念,规范了应缴款项管理。

  “除个别单位外,行政单位一般无产生收益的可能性,规定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担保和举债意味着中央加强了风险管理,避免债务风险。”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向南方日报记者指出。对业内所称“或许意味着以地方政府名义发债的闸门不会打开,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或仍遥遥无期”一说,刘桓称,“两者之间并无实质关系”。

  刘桓称,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仍在探索当中。去年,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省(市)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但地方政府自主发债仍存在包括制度建设、管理透明化等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行政单位不得举债”跟此事无关,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自主发债闸门再关。

  此外,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也表示,因为目前地方债多来源于投融资平台,并没有纳入行政单位的监管范畴。地方自行发债试点扩大如果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话还是有可能继续扩大的。

  行政单位再无“预算外收入”

  新《规则》还明确,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这意味着行政单位再无“预算外收入”。

  新《规则》指出,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而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

  另外,行政单位取得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此外,在支出方面,新《规则》同样规定,行政单位也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进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我国行政单位预算外收入一直存在管理盲区,造成了收入支出不透明,资金使用效益低下,资金浪费现象严重。”刘桓表示,新《规则》这一规定将使得行政单位的资金受到有效的监控和合理分配,有利于提高财政透明度和科学管理。(记者 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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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则》有哪些新内容

  新《规则》在基本维持原《规则》结构的基础上,作了全面修改补充,共分十一章六十三条。具体包括:

  1.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明确各级各类行政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都要执行本规则。

  2.增加了行政单位决算管理内容。在第二章预算管理中增加了决算的编制、管理的内容。

  3.规范了行政单位收入管理。删除了预算外资金收入管理的内容,明确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增加了收入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管理。

  4.规范了行政单位支出管理。规范了行政单位支出的分类,将行政单位支出范围修改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强化了支出管理要求。增加了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票据管理等改革的相关规定。

  5.规范了行政单位结转和结余管理。对结转和结余的概念分别作了规定,同时考虑到中央和地方关于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可能存在的差异,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仅作原则性规定。

  6.规范了行政单位资产管理。根据改革实践,进一步完善资产的分类和定义,规范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管理,鼓励行政单位开展资源共享、装备共建工作。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7.规范了行政单位负债管理。引入了负债的概念,规范了应缴款项管理。

  8.充实了行政单位财务监督的内容。具体规定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监督机制和内外部监督制度。

  此外,《规则》还对行政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和指标作出了新的规定。

  (财政部官网)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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